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部门行政法应当发生新的变化,而这个新的变化就在于部门行政法要形成新的时代精神、有新的精神风貌,这些新的精神风貌至少体现于下列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要有新的属性。部门行政法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本质属性,如果说传统行政法是以管制为属性的话,那么新的部门行政法则以给付为属性。它的新的属性与新的时代精神是完全契合的。第二个方面是要有新的品味。由于我国的部门行政法在我国法治体系中处于相对较低的位次,所以它的法治品味相对较低,例如传统行政法就很少有包容精神,因为它以行政系统为本位,而且行政系统往往通过部门行政法实现自身的利益和价值,而不是实现社会利益和社会价值。传统部门行政法也常常更多地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而不是赋予权利[27],其在调整方式上也简单粗暴,管理、管制、干预等都是传统部门行政法的代名词,该品味显然不能契合给付行政的时代精神。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部门行政法在品味上应当发生深刻变化,这也是部门行政法能够促成行政法服务精神实现的必由之路。第三个方面是要有新的内容。部门行政法的内容可以被理解为部门行政法中的干货,我国传统上已经形成的内容,有些应当予以淘汰,有些可以继续保留。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更重要的是必须增加新的内容,这既包括部门行政法中相关部类的增加,如公共服务部类的行政法、社会救助部类的行政法、公民权利保护部类的行政法,就应当有所增加,通过增加形成新的部门行政法的部类。还如部门行政法的典则需要增加,有些部类的行政法还缺少诸多的法典,以旅游部门行政法为例,法律层面上的旅游行政法相对比较单薄,我们便可以增加新的法典内容。当然也包括对相关法律条文的充实。通过上述三个方面,完全可以使部门行政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有新的属性和精神风貌。就目前来讲,部门行政法新的走向体现于下列方面:(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