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学界和实务部门对行政法总的体系的关注是我国行政法现象的主流。与之相比,我们对部门行政法则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尤其没有重视部门行政法在社会控制中的巨大功用、在社会转型中的巨大功用。十九大报告关于一般行政法也有诸多新的理念,例如提出完善行政组织法的制定,提出强化行政编制法的功能等。
我国学界和实务部门对行政法总的体系的关注是我国行政法现象的主流。换言之,我们更加重视行政法体系的顶层设计,更加重视行政法体系中一般行政法内容的构造。自1989年我国制定了行政诉讼法之后,相继制定了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学界将其称之为“六法一例”。诸多学者对此有非常高的评价,认为我国行政法治达到了较高的水平[26],在我们分析和判定行政法的社会价值时,也以“六法一例”为判定标准。就是说,我们给予这些一般行政法以巨大的重视和重用,这也无可厚非,因为我们需要这样的行政法典则。与之相比,我们对部门行政法则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尤其没有重视部门行政法在社会控制中的巨大功用、在社会转型中的巨大功用。上文指出,部门行政法在当下存在着迟滞性,就说明了我们对它的功用的认知还存在着误差,而且它的功用确确实实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十九大报告关于一般行政法也有诸多新的理念,例如提出完善行政组织法的制定,提出强化行政编制法的功能等。在笔者看来,十九大报告给了部门行政法以足够的重视,提到了乡村治理的问题、区域协调发展的问题、土地承包的问题、市场准入的问题、基层治理的问题、公共服务的问题、社区服务的问题、老年人服务的问题、就业服务的问题、精准扶贫的问题、食品安全的问题、健康生活的问题、环境保护的问题,等等,这实质上都是部门行政法的热点或者焦点。如果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实现行政法的功用最大化,部门行政法功用的最大化要比一般行政法功用的最大化更加重要、更加有价值。(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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