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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行政法:部门行政法的迟滞性解析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部门行政法作为行政法的有机构成也不能例外,它也是社会现象和历史现象的统一。然而,我国部门行政法无论在对社会的回应方面,还是在和历史变奏保持一致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问题。而部门行政法典则还保持着20世纪90年代的格局,这种迟滞性必然使部门行政法在调控社会关系中有所滞后。新的历史时代,部门行政法必须有新的格局,必须对社会的变化、对历史的发展保持非常高的敏感度。

新时代行政法:部门行政法的迟滞性解析

部门行政法既是一个社会现象,也是一个历史现象。部门行政法作为行政法的有机构成也不能例外,它也是社会现象和历史现象的统一。其作为社会现象,必须对社会上发生的事件进行积极感应,甚至需要通过规则予以回应。而作为历史现象,它必须随着历史时代的变化而变化,必须和时代发展的节奏保持同步。然而,我国部门行政法无论在对社会的回应方面,还是在和历史变奏保持一致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问题。它们既没有很好地回应社会,也没有和历史发展保持契合。我国有些部门行政法从制定到现在已经有半个多世纪,20世纪50年代制定的诸多部门行政法到现在还发生着法律效力,20世纪70年代、80年代制定的大量行政法典则仍然发生着法律效力。而且笔者注意到,目前部门行政法的主要制定年代是20世纪90年代[20]。而我们知道,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发生了若干重大历史事件,例如由计划经济转换为市场经济[21],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22],加入了国际人权公约,等等。这些重大事件都具有非常高的历史价值,它们推动了社会的发展,有些事件为社会发展带来的变化不仅仅表现在量的方面,更重要的是它已经突破了一定的度,成了质的方面的变化。而部门行政法典则还保持着20世纪90年代的格局,这种迟滞性必然使部门行政法在调控社会关系中有所滞后。新的历史时代,部门行政法必须有新的格局,必须对社会的变化、对历史的发展保持非常高的敏感度。(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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