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部门行政法结构的认知可以有下列进路:一是部门行政法内部的位阶及其关系。二是部门行政法的部类及其关系。我国近年来所推行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制度就在于对不同部类的部门行政法进行整合[13]。上述两个方面是部门行政法结构的主要内涵。我们说部门行政法要发生变迁,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对部门行政法的结构进行调整,使它们在位阶上的分布趋于合理、在部类上的划分趋于合理。
部门行政法结构的认知可以有下列进路:一是部门行政法内部的位阶及其关系。我国《立法法》对法的位阶作了严格的规定,从宪法到法律到行政法规再到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分布着五个层次。各层次之间是相邻关系,也是相邻的位阶关系,它们是梯形的排列状态,宪法高于法律,法律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我们注意到,我国的部门行政法典则在法律以下的位阶上都有分布,而就目前来讲,它们大量分布在较低的位阶上,那就是政府规章的位阶上[11]。二是部门行政法的部类及其关系。部门行政法如何划分部类是极其复杂的问题,我国所编纂的行政法关于部门行政法的分类就五花八门、莫衷一是。[12]我们暂且不去纠结部门行政法部类的分布方式和划分标准,我们要说的是,我国存在不同部类的部门行政法是客观实在。通常情况下,根据执法部门的职能不同对部门行政法作部类上的划分,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就有与之相对应的土地部门行政法,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就有与之相对应的旅游部门行政法。部门行政法在部类上的划分不是小问题,因为它会引申出行政执法中的职能划分问题,一旦我们没有科学地划分部门行政法的部类,就有可能导致行政执法中的越权或者推诿。我国近年来所推行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制度就在于对不同部类的部门行政法进行整合[13]。上述两个方面是部门行政法结构的主要内涵。我们说部门行政法要发生变迁,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对部门行政法的结构进行调整,使它们在位阶上的分布趋于合理、在部类上的划分趋于合理。(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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