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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变迁的涵义及新时代趋势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例如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管理部类的那些行政法典则便是一般意义上的行政法,如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救济法等,它们在行政法体系中相对较为显眼,所以人们也将关注的焦点集中在了一般行政法之上。以行政程序法为例,有学者就对其体系构建做过这样的描述:“行政法学者有从最广义着眼,认为行政程序法包括一切行政权行使之程序,举凡行政机关内部作业及对外发号施令之各种程序,莫不在内。”

行政法变迁的涵义及新时代趋势

部门行政法在我国行政法体系中占有绝对的比重,如果说行政法是一个总的体系的话,那么部门行政法是这个体系的主流,部门行政法典则在这个体系中至少占90%[3],它的典则总量已经形成行政法体系中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一定意义上讲,行政法的精神气质和行政法的主要内容都决定于部门行政法,即便在西方国家,在强调控权主义的行政法格局下,其功能也常常是通过部门行政法体现出来的:“《州际商务法》充满了诸如‘不公平和不合理的价格’‘不公正的歧视’和‘不正当和不合理的偏见或劣势’之类的表述。”[4]社会主义国家的行政法以“管理论”为基础,凸显行政法的管理性能,而行政法所涉及的管理关系就是通过部门行政法典则予以认可、感应和规范的。新中国成立初期大量部门行政法典则的制定就说明了这一点[5]。令人遗憾的是,学界在有关行政法概念的界定上,有关行政法体系的认知上,往往没有对部门行政法给予更多的关注。我们必须认识到,行政法整个体系的发展和变化有赖于部门行政法的发展和变化。另外,部门行政法又是相对独立的,在行政法体系中可以将一般意义上的行政法与部门行政法予以合理的区分。例如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管理部类的那些行政法典则便是一般意义上的行政法,如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救济法等,它们在行政法体系中相对较为显眼,所以人们也将关注的焦点集中在了一般行政法之上。这些一般行政法具有独立性,即是说在行政法体系中,我们可以对它们作单独的考量,甚至进行单独的体系构建。以行政程序法为例,有学者就对其体系构建做过这样的描述:“行政法学者有从最广义着眼,认为行政程序法包括一切行政权行使之程序,举凡行政机关内部作业及对外发号施令之各种程序,莫不在内。”[6]部门行政法当然也顺理成章地区别于一般行政法,它们在典则体系的构成上、在规制对象上、在行为模式上等都能够与一般行政法泾渭分明。这个相对独立性是我们研究部门行政法变迁的基础条件。还要强调,部门行政法存在于社会机制和社会过程之中,我们通常将依法治国概括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三个方面,部门行政法虽然与法治政府和法治国家有着某种程度的关联,但它最主要的功能在法治社会方面,它存在于法治社会之中。其作为一种规则系统,又对法治社会发挥这样或那样的作用。而一般行政法与法治社会则没有这样的密切关系,有学者深刻地指出,行政法“是为行政所特有的法”[7],足见一般行政法与法治政府关系之密切。十九大报告对我国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社会矛盾作了解释,作为国家的法治系统,尤其是行政法治系统,要对这种社会矛盾有所回应,要能够有效调控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社会矛盾。由于部门行政法与法治社会有高度的契合,所以部门行政法的变迁就显得十分重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究竟如何认识部门行政法变迁的涵义呢?本文将从下列方面予以分析。(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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