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学界非常关注行政法与社会体系及社会过程的关系,在学者们的普遍关注中有这样一些倾向:第一种倾向认为行政法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社会化,而这种社会化是与行政法的公共管理勾连在一起的:“公共管理行为是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作出的行为,包括法人实现公共职能的行为,无论其中是否涉及使用强制方法,也无论在实施行为中应遵守的是什么技术或其他性质的规则。”[2]此论认为行政法在发展过程中其社会属性越来越明显,即是说在行政法发展的过程中,行政法的诸多内容已经深深地渗入社会机制之中。第二种倾向认为在行政法规范的体系中有关社会性的行政法规范越来越多,甚至在行政法体系中形成了社会行政法这样的部门行政法。[3]第三种倾向认为整个行政法都被贴上了社会化的标签,该论既是对第一种理论的接受,也将第二种理论作了拓展。[4]理论界上述关于行政法与社会体系和社会过程的诸种论点均刻画了这样一个命题:当代行政法在其发展过程中与社会系统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至于我们如何认识这种关系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在笔者看来,行政法与社会机制的关系是一个深层次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只有站在法理学或者法哲学的高度,对该问题的认识才能得出一个合乎逻辑的结论。本文将从行政法的社会维度对行政法近年来的发展做一个初步认识,笔者所探讨的问题既与行政法的社会化有关,又与行政法体系中社会行政法的构成有关,同时也与行政法规范所具有的强烈的社会属性有关。但同时还应指出,笔者不是对这些问题分别进行探讨,而是要从一个相对较高的层面上回答现代社会体系、社会过程以及社会关系对行政法的影响,还要对行政法在发展过程中如何与上述社会因素发生能量交换作出初步考察。(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