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它的执行和实施都以国家强力作为后盾,受到国家强力的保障和支持。人们普遍认为,法律是长着牙齿的,这生动地表明了法律中所隐藏的制裁力、强制力和约束力。事实上,我国所有的部门法都有后续的制裁条款,通过制裁并矫正违法行为、预防违法行为,形成非常好的纠错机制。关于法律与制裁的关系,有学者就指出:“制裁是由法律秩序所规定以促使实现立法者认为要有的一定的人的行为。”[20]与法律的惩戒性相比,立法所体现的奖励则被人们忽视了。近年来,我国学界在法学研究方面创立了一个新的名词,那就是激励法学[21]。它已经成为一个学派,该学派的中心要义是在法律的规范体系中有一部分并没有长牙齿,它不以制裁为特征,而是用理性的方式和方法去调动当事人的积极性,从而让更多的社会主体在没有制裁的情形下遵守法律规范。笔者认为,该学派对我国立法模式是有贡献的,进入新的时代以后,我国法治在调控社会关系中要与服务精神、给付精神一致起来,大量法律典则不能像传统那样将侧重点放在制裁上,而应当通过激励的方式调动相关主体的积极性,让他们形成守法的意识,让他们认为通过守法是可以得到实惠的,让他们感受到利益的实现在守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方面而不在惩处方面。社会公正及其实现绝对不能够建立在法治的单一功能方面,我们不能够通过单一的惩戒模式实现社会公正,而通过奖励模式与惩戒模式两者的有机统一,全方位地实现社会公正便是最合理的选择。法律的奖励属性已经引起了法治发达国家的重视,有学者就指出:“积极奖励与消极惩罚同样重要。换句话说,虽然法律制裁通常被认为包含各种形式的处罚或者通过赔偿给受害者以补偿,但试图通过法律积极推进社会变迁时,对服从法律予以正面的激励也常常得到使用,在现代立法中,关于授权、补贴、减税以及其他财政减免的规定都是积极奖励的重要例证。”[22]在我国怎样构建立法的奖励模式是我们今后应当关注的热点问题。(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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