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立法体系是一个整体,一个系统,一个有机的体系结构。从立法主体上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享有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享有立法权,国务院享有立法权,国务院的部和委以及直属机构享有立法权,地方省级人民代表大会享有立法权,地方省级人民政府享有立法权;而2015年《立法法》修改以后,地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地级市人民政府也享有一定范围的立法权。从法律渊源的角度看,则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不同的渊源形式,我国《立法法》对这种复杂的体系结构进行了构造:一方面严格区分了它们的位阶,如行政法规是规章的上位法,地方性法规优于地方政府规章等;另一方面,严格规范了它们各自的规制内容,如行政法规可以规制《宪法》第89条所规定的行政管理事项,可以规制执行法律所需要规制的事项等。《立法法》的规定是比较明确的,但是在我国立法实践中,则常常会出现下位法与上位法不契合的现象,甚至是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现象。由于我国也存在着大量地方立法,这便使得地方立法之间也有可能存在矛盾和冲突。例如,前些年有的地方规定一对夫妇只能生一胎,而有的地方则规定在有些情形下也可以生二胎[13]。这两地的规定便有可能产生法治实践中的冲突问题,即允许生二胎地方的公民在仅允许生一胎的地方生活,该适用哪个地方的规定,这便必然在法治实践中发生冲突。立法冲突向来就是影响法治统一的问题,向来就是对法治体系造成麻烦的问题,所以各国都非常重视对立法冲突的规制以及冲突问题的解决。我国《立法法》关于立法冲突也有一系列解决的方式和方法[14],而在法治的实施和实现过程中只要存在法律冲突就必然会给社会公正的实现带来威胁,这是一个无须证明的真理。我国的法律冲突有的来自于客观方面,有的则来自于主观方面,无论来自哪个方面,都会降低社会公正实现的程度。(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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