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学上,社会角色被界定为:“社会角色是在社会系统中与一定社会位置相关联的符合社会要求的一套个人行为模式,也可以理解为个体在社会群体中被赋予的身份及该身份应发挥的功能。”[6]由此可见,社会角色是社会个体在社会机制中所具有的特定的身份。说到底,社会角色所反映的是社会主体的身份关系。一个社会成员在社会系统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实质上就是说他具有什么样的社会身份。而身份关系被梅因给予了高度评价,梅因认为,社会契约就是塑造社会身份的基本手段,而契约关系也使人们由原来的世袭角色或者其他角色变成了真正意义上的社会角色。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决定于他的社会身份,一个人所获得的社会财富也决定于他的社会身份,一个人所取得的社会荣誉也决定于他的社会身份,他的身份是他获取社会资源的基础。在法治社会中,身份关系有着适度的稳定性,也有着适度的规范性,这是因为,法律体系中的相关部门法直接与社会角色的分配联系在一起,它们直接分配了相应的社会角色。如医生、律师、教授、公务员、企业经理等,都是部门法创设的社会角色,进而部门法也分配了这些社会角色。随着立法的细密化,每个社会角色又产生了诸多的分层或者分级。如医生中的主治医生与一般医生,公务员中的级别划分。实质上,这些分层同样是对社会身份的确定,也同样是对社会角色的分配。中共十九大报告提出了“个体发展权”的概念[7],而“个体发展权”实质上就是以社会角色的分配为前提的。角色是社会中的客观存在,而社会个体可以寻求到适合自己的社会角色,并完成相关角色的变迁,最后的结果便是社会个体各得其所,这足以证明社会角色分配与社会公正之间的逻辑关系。而我国通过立法分配社会角色本身就是立法体系的构成部分。(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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