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行政法规则:新时代趋势

行政法规则:新时代趋势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上述三个方面切入,我们认为行政法治新的时代精神具有下列涵义:第一,它是新精神。换言之,时代特征的不同使行政法治精神有所不同。行政法治作为法治的构成部分同样存在着上述三种情形。行政法治新的时代精神便是能够与时代变奏相契合的精神。行政法治的时代精神与行政法治的现实相比是第二性的,与行政法治存在的社会治理基础相比更是第二性的。

行政法规则:新时代趋势

行政法治新的时代精神涵义的解释应当注意下列切入点:第一个切入点是行政法治是一个社会现象。行政法治是法治的有机构成部分,而行政法治本身又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现象,行政法是“动态宪法[2]的论点就证明了这一点。行政法作为一个社会现象应当隐含着两层寓意,即行政法有着自己质的规定性,它区别于法治现象中的其他事物,在规制方式、规制内容、规制的其他方面都有着自己独特的定在。同时,行政法治存在于社会机制之中,是社会系统的有机构成,它不能够和社会系统以及社会机制予以割裂,有学者就认为行政法是“社会法治国时代”[3]的产物。第二个切入点是行政法是一个文化现象。人们通常将行政法更多地从制度层面上进行考量,并认为它是国家机器的构成部分,是实现社会治理和政治统治的必要工具,是一种实实在在的国家实力:“管理主体对管理对象的这种影响是借助于行政法规范来实现的。”[4]这个认知是合乎理性的。因为行政法是国家政治行为和立法行为的必然结果,行政法治是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以及政府治理机制。然而,若从更深层次上进行考量,行政法治同时也是意识层面上的东西,它具有浓厚的文化色彩,将它视为一个国家的文化现象一点也不为过。正因为行政法具有文化现象的特质,我们对其时代精神进行解构才有了理论上的前提。第三个切入点是行政法是一个发展中的事物。从辩证哲学的角度看,行政法是客观的,它是客观事物的一种,而行政法治的这种客观性和其他事物一样,也是处在运动和变化之中的。行政法和行政法治是动态的东西而非静态的东西,在不同的历史时代,它会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和状态。后一时代是对前一时代的发展,而前一时代则是后一时代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事实上,行政法治不论在哪个国家都在各个方面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有学者对英国行政法的发展进行这样的评说:“红灯理论以控制为导向,更为保守;绿灯理论以自由或社会为导向,本质更注重效率性。两种理论模式是伴随着现代国家的产生而发展起来的。”[5]行政法治是发展着的事物,这一点同样是我们解构其时代精神必须予以考虑的。从上述三个方面切入,我们认为行政法治新的时代精神具有下列涵义:

第一,它是新精神。行政法治存在于一个国家的法治体系中,也存在于一个国家的社会治理机制之中。通常情况下,行政法治都与一个国家的特定时代相对应,它是这个国家特定时代的产物。换言之,时代特征的不同使行政法治精神有所不同。例如,我国在计划经济年代下,行政法所体现的就是充分的行政管理精神:“任何国家法的本质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行政法也不例外,也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根本利益的表现。它是为统治管理国家和巩固阶级专政服务的重要手段之一。”[6]而改革开放以后,我国行政法所体现的精神则是规制与契约的精神。后一时代即市场经济时代与计划经济时代相比,它就有新的精神。我们说我国进入了新的历史时代,行政法治的精神既不可能是市场经济时代格局下的精神,也不可能是计划经济格局下的精神,而是一种相对较新的精神。这种新的精神超越了市场经济赋予它的精神气质,更超越了计划经济造就的精神特征。这种新的精神的形成是由时代的整体特征所决定的,新的时代无论在政府行为方面、社会治理模式方面还是国家治理体系方面都呈现出了新的状态,行政法治的新的特征就与这种状态有了契合。总而言之,对行政法治新的时代精神的理解必须站在新的考察平台上,而且必须具有新的方法论,要将正在形成的新的行政法状态和传统的行政法状态进行明确地区分,才能够把握它的新的时代精神的涵义。

第二,它是契合时代变奏的精神。法治与时代的契合存在着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法治与时代发展的状况表现出了一定的契合性或者表现出了高度的契合性,即是说它能够适应时代的发展,能与时代发展中的各种要素保持同步。正如有学者对行政法发展所作的分析:“时至19世纪,自由主义兴起,人民无法忍受国家之监护和管制,要求国家之行政作用限制于保障公共安宁,并且应受法律之约束。私人、社会以及经济事项,则由个人给予自由竞争原则进行。”[7]第二种情形是法治的发展有超越时代的倾向。就是法治中所包含的调控方式和一些技术手段超越了时代。它对时代的超越常常是一种正能量,是对时代发展的引领,而非对时代的阻滞。第三种情形是法治滞后于时代。就是法治的内容不能够适应时代的发展,在这种情形下法治是社会或者时代发展的桎梏。这也就是我们经常所讲的上层建筑不能够适应经济基础或者其他上层建筑发展的状况。行政法治作为法治的构成部分同样存在着上述三种情形。在上述三种情形之中,前两种法治都契合了时代的变奏,而后一种则相反。行政法治新的时代精神便是能够与时代变奏相契合的精神。它们作为一种正向的东西,与社会的变奏在节拍上是契合的,在历史阶段上是适应的。它们引领了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要求,至少促成了整个时代的新的精神气质。(www.xing528.com)

第三,它是有充分能量的精神。精神的东西无论如何都属于精神层面,它们常常被认为是第二性的而非是第一性的,而这种第二性与第一性的关系也是人们关注的焦点。第一性的东西是决定事物发展的东西,第二性的东西则是被决定的东西。从另一面看,第二性的东西在第一性东西的面前也不是完全消极和被动的,它们也能够反作用于第一性的东西。深而论之,第二性的东西也是充满着能量的东西。行政法治的时代精神与行政法治的现实相比是第二性的,与行政法治存在的社会治理基础相比更是第二性的。但不能够否认的是,行政法治的时代精神作为第二性的东西也充满着能量,充满着对行政法治进行推动尤其对社会治理进行推动的物质能量。换言之,行政法治的时代精神还不仅仅是纯粹意识层面上的东西,因为它隐含着这样和那样的物质能量。我们之所以要强调行政法治的新的时代精神,也是要从一个侧面对行政法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所聚集的这种一开始属于精神层面上的能量、而后续会变成物质层面上的能量有所关注。

第四,它是主客观统一的精神。行政法治的时代精神本身就是一个复合用语。说它是复合用语是说它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乃至于是应然与实然的统一等。行政法治的精神要素是指人们对行政法治的主观认知,正如上述它的意识属性特别明显,从这个角度讲,它是主观的。同时,行政法治时代精神的形成必然依赖于行政法治这个社会现象、依赖于行政法治这种存在于社会调控机制中的物质因素,而这种物质因素就是它的客观性之所在。任何一个国家的行政法治都由一定的制度构成,由一定的规范构成,由一定的调控方式构成:“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进行监控和对其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和原则。”[8]在它与社会系统的契合过程中必须有立法行为、执法行为、司法行为或者其他实实在在的调控行为,这些都是非常客观的东西。行政法治的时代精神既不能够离开纯粹的认知而存在,更不能够离开行政法治的这种复杂的客观实践而存在,它必须依赖于主观与客观。作为一种包含正能量的时代精神,不是简单地将主观与客观予以相加,而是客观决定了主观,而主观有效地反映了客观。我们所讲的行政法治时代精神便是这种主观与客观的统一,而不是主观与客观两张皮的现象。上述四个方面比较准确地反映了行政法治新的时代精神及其内涵,四者缺一不可。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