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法系其实一直都很重视家庭教育,也很早就有立法对家庭教育做出规范,只是如前所述,那时候的立法定位是家长本位而非儿童本位。早在晋律中就有关于家长教令子孙的法律规定。而当代学者孙家红则进一步研究发现,有关家长教令子孙的 “子孙违犯教令”条款的立法史可以前推到秦汉,并且极力强调家庭伦理秩序和等级差别,注重子女对家长的顺从义务。
近代以来,家庭教育立法则更进一步从附属条文立法形式发展到了专门立法模式,形成了制定家庭教育专门法典的特色。早在1903年,晚清就颁布了《蒙养院及家庭教育法》。南京国民政府教育部在1938年至1945年则先后颁布了七部关于家庭教育的法令。
1949年后很长一段时间里,教育领域更重视社会教育尤其是政治教育,家庭教育立法基本上是空白。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家庭教育从自然状态走向自觉意识,从私人领域过渡到公共领域,愈益受到个体、社会、国家的重视。从1996年到2006年,全国妇联、教育部等部委出台家庭教育专门计划,为家庭教育的科学开展做出了明确指导和规定,标志着我国家庭教育法制的逐步专门化。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立法成功的激励和启发,近几年地方性家庭教育立法加大了力度并取得了突破性进展。2016年5月27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实现了家庭教育立法的重大突破。随后,贵州(2017年)、浙江(2019年)等地纷纷出台地方性家庭教育法规。通过地方立法先行探路促成国家层面立法的共识,是我国立法的重要经验,也是推动立法进程的重要路径,也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了社会对家庭教育立法的热切期盼。(www.xing528.com)
从“法律体系”的角度看,家庭教育立法是完善教育法律体系的需要。从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的关系而言,“家庭教育具有基础性、早期性、终身性和独特性的特点,是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基础。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法律地位都已通过立法得以确认,但家庭教育始终没有得到法律确认”。[19]相信不久以后,更高层级的家庭教育立法将会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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