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亲子关系立法始于1950年《婚姻法》,其编章体例中,“父母子女间的关系”赫然独立成章,表达出亲子关系在婚姻家庭法中的地位与应有的立法体例。不过该法仅有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范了亲子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立了《婚姻法》上的平等原则、自由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原则。内容涉及亲子间抚养、教育的权利义务,相互之间的继承权,规定了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利,并且规定不得对子女进行虐待、歧视等保护措施,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离婚后子女之监护、抚养内容。不再使用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1942年《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中所谓“私生子”一词,改用“非婚生子女”这一较为中性的词语。再者,对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表述更加概括和周延。
1980年《婚姻法》总共也只有37条,法条十五至二十三条中规定了亲子关系涉及的相关内容,增补了如下内容:父母有管教及保护子女的权利义务,继父母子女关系有了明文规定。离婚后的子女之监护扶养内容保持原条文,几乎无变化。
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和保护修改为保护和教育,用词上更体现亲子间的平等关系,其他方面没有太大变化。(www.xing528.com)
总的来说,与婚姻法律制度相比,现行亲子法律制度明显单薄很多,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基础性制度缺失。没有确立认定亲子身份的基本规则(例如亲生推定制度、亲生否认制度以及亲子认领制度),更无相应的制度构建。对父母子女而言,只有依法确认了双方的亲子身份,他们才可享有和承担亲子之间法定的权利义务。第二,亲子间权利义务的立法表达尚未体系化和概念化。婚姻法将亲子间的权利义务过于集中地表达为相互的抚养教育、赡养扶助。民法的相关规定和司法解释也只是重点规定了父母的监护人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从监护角度重申了《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父母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至于未成年子女在家庭中的权利、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照顾权(亲权),现行法未做区分,也未逐一列举。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