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拥有悠久的历史文化,从约5000年前进入父系氏族公社阶段,私有财产制度和婚姻制度开始出现,以原始习惯来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形成。自西周始,婚姻实行等级婚、买卖婚与父母包办婚姻,奉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在婚姻关系终止上,男方拥有绝对主动权。在家庭关系当中,夫对妻、家长对子女占据统治地位,即“夫为妻纲,父为子纲”的雏形。两汉时,以儒家纲常伦理为主要内容的封建法律思想正式形成,这进一步确立了封建主义家庭规范,包括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等内容。例如汉代就在《户律》等篇目中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了规范。
到了唐朝,唐律设《户婚律》专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唐朝时的婚姻家庭制度以父权与夫权为重点,规定了家长可为卑幼包办婚姻,即“父母之命”,若子女不听从父母安排,可杖一百;还规定良贱不婚,贱人娶良人女为妻者,要徒一年半;并禁止同宗同姓通婚和表亲成亲,违者要处以杖刑或徒刑。在离婚制度中规定“七出”与“义绝”。七出指“无子、淫佚、不讲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将七出规定为丈夫休妻的法定理由,义绝则是有关夫妻杀伤对方尊亲属必须要离异的规定。同时,又规定妻纵犯七出,但也有“三不去”,合称为“七出三不去”,来作为对丈夫的约束。即如果犯七出的妻子有“经持舅姑之丧”、“娶时贱后贵”与“有所受无所归”这三种情况也不可休弃。唐律还规定了严格的宗族与家庭伦常关系。如:男性在家庭中的家长地位在唐律中被肯定,夫可纳多妾,妻却必须服从夫,子女必须顺从父母。唐律《斗讼律》中规定,诸子孙违反教令及供养有阙者,徒二年。严惩卑幼殴打、杀伤或告发尊长,及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等行为。
在唐以后的一千多年中,陆续出台《宋刑统》《大元通制》《大明律》等律法。各朝法律均继承了唐律在婚姻家庭方面以尊卑长幼等级纲常为中心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当然也有所变更并加以完善。直到18世纪40年代,清朝制定完成了我国封建王朝最后一部综合性法典——《大清律例》,在其《户律》等篇章中,对清代婚姻家庭制度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4]
(二)近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清末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在传入的西方法律观念与制度的影响下,清朝统治者不得不改变以往敌视与遏制一切变法革新的行为,开始制定、修改宪法性文件与其他法律,进行大规模的修律运动。清政府在修律时,针对旧婚姻制度作了一些变通规定,如废除了“同姓不婚”“满汉不婚”“良贱不婚”的一些规定,还规定“订婚须经父母之允许,但男逾三十,女逾二十五岁者,不在此限”等。但是,清政府的修律仍然本着“修改法律”不悖纲常名教的原则。该律规定妻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规定“不属于日常家事之行为须经夫允许”;还强调家庭伦常关系,如规定“有配偶者不得重婚”“因诈欺或胁迫而婚姻者唯当事人得撤销之”“夫须使妻同居,妻负与夫同居之义务”“亲权由父或母行之”等。[5]1911年,清朝完成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草案——《大清民律草案》,其中专门设置了《亲属编》和《继承编》,为后来亲属法的内容奠定了基础。但该草案尚未实行,清政府就被辛亥革命推翻。
北洋政府时期,《大清现行刑律》中的“民事有效部分”被继续沿用。1925年北洋政府修订法律,先后起草完成《中华民国民法》各编。该草案“亲属编”仍为一部新旧混杂的法律草案,如采用宗族制度和家政统于家长等,其他各处则多采用新法。由于当时国会被解散,该法未及正式通过。国民党政府时期重新起草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于1930年12月颁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颁布的亲属法。(www.xing528.com)
《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吸收了外国立法,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亲子法的立法经验,打破明清律父母、宗族为主轴之规定,将父母子女关系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两种,前者可分为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后者又有生前收养关系与死后指定继承关系之别。[6]同时,该亲属编规范了订婚的成立条件与效力、结婚的成立条件与效力、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间的财产关系、离婚的成立条件与效力、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收养制度的保障、未成年子女的保障、家与亲属会议的规模与法律效力等问题。这样的规定就否定了男女家庭地位不平等、家长等尊长亲属包办婚姻等宗族传统,具有鲜明的近代色彩。与我国几千年来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相比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
1927年8月后,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根据地中建立了工农革命政权,运用法律手段对传统婚姻家庭制度进行了改造。1931年12月1日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婚姻条例》规定“确定男女婚姻以自由为原则,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制度,禁止养童养媳。”这就确立了结婚自由的原则。另外,“确定离婚自由,凡男女双方同意离婚的,即行离婚。”这就使得广大妇女挣脱了封建婚姻的束缚,把他们从受压迫的地位中解放出来。另外,婚姻条例也规定了“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夫多妻”。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1934年4月8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实施,这也是对此前婚姻条例的新发展。其中“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保护军婚及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等基本原则也为我国后来的婚姻立法所吸收。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婚姻立法对于反对封建婚姻观念和婚姻习俗,解放广大妇女起到了积极作用,也对新中国的婚姻制度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
(三)当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
1949年9月,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庄严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第二年,在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同年5月1日起公布施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行的第一部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民事法律,是国家改革婚姻家庭制度的重大立法举措,从根本上否定了封建主义的婚姻制度,实质是一场婚姻家庭制度的革命,为当代中国婚姻法制框架的初步确立奠定了基础,揭开了中国婚姻法治的新篇章。
1980年《婚姻法》是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根据执行30年来的实践经验和20世纪70—80年代出现的新情况而制定的,它修订了部分内容,如提高了法定婚龄(男子22岁、女子20岁)、鼓励晚婚晚育,并为解决当时中国经济发展提出的新问题而增加了不少新规定,如实行计划生育国策、约定财产制等,还增加了针对婚姻家庭生活领域中的违法行为的惩治措施,如对干涉恋爱婚姻自由、非法同居、包办买卖婚姻、买卖妇女儿童等恶性行为的惩治。司法判决离婚的理由也由1950年的任意离婚主义过渡到感情破裂主义。
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新修正后的《婚姻法》于同日公布施行。“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是该婚姻法的立法核心。新法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等内容,增加了父母离婚后对子女的探望权、对遗弃家庭成员的救助和处理、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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