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49年前,由于对婚姻登记管理并不严格,结婚离婚都不一定通过法律手续,私自离婚的不在少数,只有到了家庭财产问题及子女归属问题无法解决时才闹到法院通过判决离婚。1949年后,政府加强了对婚姻登记的管理,无论结婚离婚都必须履行法定手续。离婚的两种法律途径为:一种为协议离婚,一种为诉讼离婚。前者是自愿离婚,需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去登记;后者是由法院判决离婚或者法院调解离婚。因此在统计方式上,离婚数量要包括民政局的登记离婚数量和法院判决及调解离婚的数量。后者是夫妻矛盾上升到无法自行协商的地步所走的程序。判决离婚结案相比之调解结案所显示的夫妻矛盾更加无法调和。
一般说来,协议离婚的比例大于诉讼离婚,诉讼离婚中,以调解离婚结案的比例又大于以判决离婚结案的比例。以2009年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来看,全国离婚总数中,以协议方式离婚的占73.00%,剩下的诉讼离婚中,调解离婚案件超过判决离婚案件的两倍。浙江省以协议方式离婚的占本省离婚总数的77.40%。从全国范围来看,协议离婚所占比例最大的是重庆(82.01%)和上海(81.22%)。[34]
(一)协议离婚
当婚姻的双方对于离婚没有争议,对于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分配、夫妻共同债务均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可以选择协议离婚。双方只需要持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发生解除的法律效力。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如果是涉外婚姻的自愿离婚进行登记,有可能是在我国登记离婚,也有可能不是。若是在我国登记,适用同样的制度,只是提交的文件上略有不同。
在协议离婚中还有一类离婚需要引起重视,就是“假离婚”现象。一些人为了多生孩子,一些人为了单位多分房子,一些人则为了以未婚子女的身份随父母移民出国而选择“假离婚”。宁波2010年10月9日“限购令”的买房政策[35]公布以后,为了多一个买房的名额而不惜“假离婚”的也大有人在。假离婚的双方离了婚而继续同居,也不乏少数“弄假成真”。这一部分的离婚人数难以统计。
(二)诉讼离婚
婚姻双方对离婚达不成一致,任何一方可以选择诉讼离婚,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根据2001年《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立法对离婚宽容或是严厉的态度主要体现在离婚的法定理由上以及离婚程序的繁简上。曾有学者说,“离婚法越松,离婚率也越高。”[36]20世纪50年代和80年代两次离婚高潮都是在颁布新的婚姻法、规定新的离婚理由之后形成的。目前在离婚问题上的立法指导思想为“坚持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www.xing528.com)
笔者调取了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从2004年到2011年审理离婚案件的资料,列表(表4-31)如下:
表4-31 宁波鄞州区人民法院历年离婚案件审理情况统计表
从表中可见,宁波离婚诉讼案件大趋势是增加的,从2004年的614例增加到2011年的727例,不过以离婚收场的结案数占所有离婚诉讼案件的比例(包括判决离婚和调解离婚的)倒是有明显下降的趋势,从2004年的59.28%下降到2011年的47.59%,这个下降其实主要体现在调解离婚结案比例下降,而判决离婚结案比例变化不太大。另一方面,判决维持婚姻的结案数也大幅度提升。造成这个结果的可能性有两个:第一,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离婚纠纷案件的处理越来越慎重,倾向于维持婚姻的判决才会大幅度增加;第二,法官在判决之前都会先行调解,而调解离婚比例大幅度下降说明调解离婚工作越来越难以成功,这些调解不成的案件中,法官判维持婚姻的比例越来越多。
全国总趋势与此类似,也是以离婚收场的结案率越来越低。全国以离婚收场的结案率在1991年曾达到一个高峰(63.9%),2004年下降到34.76%。[37]如果比较同期水平,2004年宁波鄞州区离婚结案率59.28%,高于全国十几个百分点。
根据鄞州法院2008—2010年以来离婚案件审理情况为样本所做的调研来看,当前离婚案件的基本特点有:案件数量多,占民事案件的数量从2008年的12.3%上升到2010年的17.8%;女方起诉离婚居多,达到离婚案件总数的53%;离婚当事人婚龄普遍不长;起诉离婚连续二次以上的案件为数不少。[38]
另据慈溪法院以2009年以来离婚案件审理情况为样本所做的调研来看,在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当中,“80后”的离婚案件正逐渐增加,2009年以来“80后”的离婚案件受案数占总受案的31.98%。“80后”的离婚案件有几个特点:受案数量增长势头明显;“80后”调解离婚比较容易,调离率较高;经济因素导致“80后”婚姻不稳定的情况大量增加;“闪离”现象突出,婚龄1年内离婚的达到“80后”离婚案件总受案数的2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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