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第二章对宁波婚姻情况的历史梳理中已经阐明了传统到近代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离婚状况的变化情况。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妇女地位的提高,已经几乎不再有无论处境多么不堪忍受都愿意“不惜任何代价对婚姻从一而终”的人了,人们也越来越不倾向于在道德方面责备那些从不令人满意的婚姻中脱身而出的人——尤其是妇女。因此日益增多的离婚变成了对槽糕婚姻的合情合理的反应。但时至今日,离婚率的节节高升,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反思。
(一)离婚率的统计方法
1.关于离婚率的几种计算方法
一种计算方法被称作离结率,即在某段时间内,离婚对数与结婚对数之比。这两个数字是不能互相对比的,因为这个系数不能完全确定婚姻解体的程度。
另一种是统计部门常用的“粗离婚率”,即在一定时间内(一般为年度)某地区离婚数与年平均人口之比,通常以千分率表示。由于在人口学研究领域被广泛使用,“粗离婚率”(Crude Divorce rate)的“Crude”也常被省略而通称或约定俗成为“离婚率”。
其实还有一种测量方法,学者徐安琪指出,实际上,测量离婚最科学、直观的方法应采用“一般离婚率”的概念,它反映的是每1000对夫妇(通常以有偶女性人口代替)中的年离婚数,也称已婚人口离婚率。因为这个计算方法排除了不具离婚风险的儿童以及成年未婚、丧偶和离婚人口,而以该地区所有的已婚人口为基数,能较为准确地反映该地区某一时期婚姻解体的实际概率,是一个具有综合性特征的离婚率测量指标。但由于已婚人口数只是在人口普查的年份才能获得,因此,不适宜作年统计。
还有依照离婚者的年龄或已婚的期间来计算的,分别称为年龄别离婚率,或婚期别离婚率。不太常用,这里就不再赘述。
“粗离婚率”因资料采集和计算的方便,为国际社会所通用,《联合国人口统计年鉴》所列出的各国资料都采用“粗离婚率”的计算方法。
2.“粗离婚率”在我国统计的误区
国内离婚率的统计是按照民政部1988年下发的关于《离婚率计算方法研讨结果的报告》所规定的方法计算的。该文件指出,为了便于计算,易于采集数据,与国际取得一致,在进行离婚统计和对外宣传时,统一口径,暂采用如下计算方法:“在一定时期内或按所给的年份,每一千人中离婚的数字。分母是总人口,分子是离婚次数,表示方法是千分率。”在关键性的“分子”含义上没有更明确地表述为“离婚对数”,但也没有实质性的错误,因为离婚“次数”自然指的是“对数”,因为离婚登记或法律认可只能由夫妻共同“一次”性完成注册,而不可能将“一对”夫妻的离婚数拆分计算为“两人次”。但令人遗憾的是,自20世纪80年代末国家统计公布离婚率起,我国离婚率计算公式中的分子始终是以离婚人数(离婚对数×2)计算的,10多年来几乎所有的国家统计年鉴,比如《中国社会统计资料》《中国民政统计年鉴》《中国统计年鉴》《中国法律年鉴》《中国人口统计年鉴》《中国性别统计资料》和地方的统计年鉴,以及众多人口学、社会学、婚姻家庭词典都依照这个错误的计算方法,使中国及其各地的离婚率都翻了一番。[27]
在徐安琪等学者的努力推动下,2006年6月出版的《中国民政统计年鉴》中已同时公布了两项数据,即分子为人数和对数所计算出的离婚率和“粗离婚率”结果。9月出版的《中国统计年鉴》已完全改用“粗离婚率”计算方法,但一些地方统计的离婚率仍沿用原先的统计方法,所以笔者在引用2006年以前官方数据时已作更正。
(二)中国离婚率状况
《联合国人口统计年鉴》统计的中国1994—1999年的离婚率数据均在1.8‰~1.9‰间,这确与我国的国家统计结果相符合,而实际上具有可比性的数据应在0.8‰~1.0‰间。2005年学者徐安琪以近年联合国人口统计年鉴公布的粗离婚率指标分析我国离婚率在国际上所处于的水平如下:美国曾高达5.3‰,目前维持在4‰左右;俄罗斯、乌克兰和白俄罗斯等国近年上升较快,约在3.6‰~4.7‰之间,个别年份俄罗斯已达5.3‰;英国、捷克、韩国约在3‰,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等都在2‰以上。中国内地2005年为1.37‰,明显低于上述国家,但上海、北京、重庆等特大城市以及黑龙江、辽宁、吉林和新疆的离婚率在2.23‰~3.94‰。,上海、北京分别在2000年和2001年为全国第二,2005年分别排序第七和第六。[28]
从统计数据来看,1988—2002年全国粗离婚率14年间在0.6‰~1.0‰间极为平缓的变化,2003年开始全国的粗离婚率一路攀升,截至2017年,连续上涨15年,全国粗离婚率已上升至3.2‰,2018年粗离婚率与2017年持平。但这个趋势并不是全球性的,根据联合国的统计数据,近年来,美国、欧盟、日本的离婚率都有所下降。以美国为例,其粗离婚率曾高达5‰,十余年来不断下降,到2014年已降为3.2‰。[29]
从全国总体来看,东北三省、新疆、重庆、上海一直是高离婚率地区;西藏、山西、河南、安徽、江西以及南部沿海地区,如海南、广西、广东、江西等都是离婚率相对较低的地区。浙江地区2003年以前也属于离婚率较低的地区,后面上升很快,2004年以后一直居于中等偏高的水平。
离婚率在不同国家或者地区间存在差异的主要因素是什么,目前有很多种解释。国外对此的研究从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活跃起来,主要是从三种具有代表性的角度解释这一现象,它们分别是社会聚合论(Breault,K.D.and A.J.Kposowa.,1987)、经济社会结构论(Glick,P.etal.,1986;Katherine,T.etal.,1989)和婚姻司法影响论(Nakonezny,etal.,1995)。社会聚合论认为一个价值观念趋同、人际互动良好以及社会联结强固的社会环境会起到稳定婚姻关系、降低离婚水平的作用,相反,社会聚合力弱化将导致离婚率的上升。经济社会结构论认为离婚水平的地区差异主要取决于各地区不同的经济社会以及人口结构特征。如经济不景气时离婚率下降,经济复苏繁荣时离婚率上升;就业压力比较大的地区,离婚率也比较高;性别比与离婚率之间存在着相关关系等。婚姻司法影响论认为20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离婚率的州际差异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归因于各州对无过错离婚法不同的执行力度。国内的相关研究并不多,主要是人口学界利用普查资料作地区比较,以分析不同地区离婚率升降的原因及离婚人口的特征。部分研究基于不同角度建立指标体系,通过建立数理模型进行分析。例如徐安琪(2002)选取民族习俗、家庭结构和人口结构等在内的多个变量来构建理论模型分析我国离婚率地区差异,其结果表明,家庭结构对离婚率的地区差异具有最强的解释力,特别是孩子在父母婚姻关系的稳定性上作用明显,由城市化水平、人口流动系数等指标组成的反映社会聚合力的复合变量也与离婚率呈显著相关。张俊荣(2008)利用线性回归的方法,建立了一个能够描述离婚率水平的计量模型,通过这个模型反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该地区离婚率水平之间的关系。高梦滔(2011)在对2003—2009年的村级面板数据研究中发现,外出就业、耕地资源、未成年子女数量对农村离婚率都有显著影响。(www.xing528.com)
(三)宁波的离婚率状况
离婚对数除了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离婚,还应该包括法院的判决离婚。在我国法院判决和调解离婚的不需要到民政部门登记,所以在统计上需要相加,这个工作统计局每年的年鉴资料上会做,全国粗离婚率的数据每年都会公布。宁波统计年鉴中每年也会公布离婚登记的对数,但粗离婚率并未公布,以下关于宁波粗离婚率的数据均是笔者自己根据宁波统计年鉴中公布的离婚对数除以当年总人口数计算而来。[30]
从下表(见表4-26)中可以看出,2004年之前宁波地区的粗离婚率一直比全国平均数据低。以2000年为例,宁波2000年粗离婚率为0.67‰,而全国2000年的粗离婚率为0.96‰,该年除了新疆高达2.98‰外,北京上海均并列第二为2.02‰;浙江省总体为0.94‰。[31]由此可见,宁波市粗离婚率相对来说是很低的,也低于整个浙江省平均水平,仅比广东、安徽、江西、海南、西藏这几个地区略高。
从2004年开始,宁波粗离婚率开始超过全国粗离婚率的平均水平,并持续上涨10年,这十年间的粗离婚率全部超过全国平均水平。2014年宁波的粗离婚率发生戏剧性转变,略有下降。从这一年开始至2017年粗离婚率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详见表4-26)。个中原因,有待进一步研究。
表4-26 2000—2017年全国及宁波粗离婚率统计表
(四)人口普查数据中的离婚数据
根据2010年宁波市人口普查的资料,发现以下几个特点:
(1)各个年龄段处于离婚状态的人口数占其年龄段的人口总数的比例呈现倒U形分布,两头的比例低,中间的比例高。45~49岁这个年龄段处于离婚状态的人口占其年龄段人口总数的比例是最高的,其次是40~44岁和50~54岁的年龄,比例基本接近,紧接着的两头依次下降,20~24岁和65岁及以上的,比例是最低的。这也从一个侧面印证了徐安琪对婚姻质量的一个研究,新婚头几年和老来为伴的夫妻婚姻质量往往高于中间时期。
(2)宁波老城区处于离婚状态的人口占各自区15岁以上总人口数的比例相对较高。整个宁波离婚状态人口数占15岁以上总人口数的比例为1.42%;在11个县区中,离婚状态人口数占各自区内15岁以上总人口比例最高的前三个分别为海曙区(2.54%)、江东区(2.29%)和奉化区(2.06%),均高于宁波整体的平均比例。当然这个数据跟每个区的人口年龄结构也有关系,海曙区、江东区和江北区这三个老城区年龄结构相对偏大,但是未婚状态和离婚状态的人口比例都相对很高,有配偶状态的人口比例却是所有区最低的三个。鄞州区、高新区等新城区,年龄结构偏年轻,未婚状态和离婚状态的人口比例均显著低于老城区,有配偶状态人口高于老城区。
(3)从性别上来看,35岁之前的女性离婚状态人口数比该年龄段男性离婚状态人口数略高,35~44岁与男性相同,直到45岁后女性离婚状态人口数已经显著低于同年龄段男性。这种趋势在城市、镇和乡村有很大区别。当我们把城市、镇、乡村的人口普查的长表和分年龄婚姻状态表拿出来比较时才发现,城市女性离婚状态人口数从显著高于男性,直到55岁后才降至与男性同一水平,而乡村女性离婚状态人口数从30岁起就一直低于同年龄段的男性离婚状态人口数。在第三章第三节的“结婚年龄”部分,我们已经分析了宁波的婚配中夫妻年龄相差5岁以内的占将近96%,故同区位年龄段(相差5岁为一个区位年龄段)女性与男性离婚状态人口数能一定程度反映出男女再婚的对比。由城市、镇、农村的对比来看,城市女性相对城市男性再婚更难,而农村男性相对农村女性再婚更难。
(五)离婚主导权的变化
在传统中国旧式婚姻制度下,离婚主导权基本全在男方。男子有“出妻”的自由,称之为“七出”,女子没有离婚的权利。随着新文化运动和改革开放的发展,妇女对自己的命运有了选择和干预的权利,离婚成为妇女富有主体性的权利实践,离婚主导权也随之发生变化。
当前社会,离婚多是由男性提出还是女性提出?新闻传媒对此的报道一般是后者。宁波的情况如何这次调查问卷中并未涉及,根据对鄞州法院2008—2010年离婚案件的整理结果,女方提出起诉离婚的占到了53%[32],已超过男方提出离婚诉求的比例。笔者在有限的个案访谈中也发现,不管是城市访谈对象还是农村访谈对象,由女性提出离婚的比例大大高于男性。
婚姻主导权是妇女权利逐步演化与变迁的产物,其原因除了法律上赋予的离婚自由的权利,还有客观条件的得以成就。第一个客观条件就是经济条件。以我们在城市遇到的一位来打工的农村妇女为例,她提到,“以前女的不打工不赚钱,如果离婚就生活不下去,回娘家吃住也会受娘家的气。现在女的都可以出去打工养活自己,过不下去谁还愿意忍啊,谁不愿意日子过得更舒服点。”第二个客观条件是离婚成本的降低。以我们在鄞州农村的访谈为例,遇到的几个离婚案例都是孩子给男方抚养的,这更进一步减少了女性的离婚成本。城市里大部分访谈对象离婚后孩子是给女方抚养。但是离婚后由女方抚养孩子的案例中,女方或其娘家的经济条件都是足以承受独自抚养孩子的。
在以往的常识中,孩子是夫妻关系的一个稳定性机制,很多人抱有“希望孩子在一个完整的家庭中长大”的愿望,因而离婚的念头常常会被抑制,或者夫妻会在完成共同抚养任务后再离婚,例如经常出现的高考后的离婚潮。[33]但是在突出个体利益的今天,亲子关系对婚姻的稳定(或者说束缚)功能已经越来越弱。离婚已经逐步由保障性转变为工具性权利。离婚权利的保障性,意味着家庭责任与家庭伦理的优先性,除非万不得已,妇女才会选择离婚;离婚权利的工具性,则意味着妇女对个人美好生活的追求成为其首要的考虑,离婚成为迈向更好生活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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