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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与婚检制度—宁波市的社会变迁及法制演进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各地相应建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周密制定了婚姻登记工作应急预案和登记工作流程,召开了专题会议,采取预约登记等相关措施,积极与辖区公安、供电局等部门沟通,共同研究制定突发事件处置措施。2008年8月8日全市共15个婚姻登记机关秩序井然,共办理结婚登记2937对,是平日登记量的18倍。在第十二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类型即包括“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该条例第一次将婚检制度写入政府法规。

婚姻登记与婚检制度—宁波市的社会变迁及法制演进

(一)婚姻登记

结婚登记是在法律上形成夫妻关系的一个重要手续,是指结婚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在规定的结婚登记处履行法定的婚姻登记手续。传统的夫妻关系成立一般是民间仪式比如拜堂成亲等“仪式婚”的形式加以承认,这是因为中国传统婚姻制度源于俗、成于礼、定于法,婚礼定位为礼治的根本。[23]

1950年《婚姻法》因考虑到受仪式婚的长期影响,法律上不得不承认不进行登记依然有婚姻效力,被称之为“事实婚姻”,即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日起,即使男女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一律以“非法同居”对待。这里“非法”两字说明对非婚同居的态度明显是带有价值判断的。到了2001年新《婚姻法》修改后,法律上规定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可追溯至符合条件时有效;不补办结婚登记的,其关系只能认定为同居关系,但是已经去掉了“非法”两字,不再定位为“非法同居”。目前法律只对婚姻关系做出了调整,但对大量非婚同居关系并未做出任何法律上的调整,究其原因,有些学者的看法颇具代表性,如巫昌祯先生认为我国目前的同居现象还未形成一个阶层,还不到制定法律的时候,如果立法规范同居关系,就有鼓励同居的嫌疑[24];与此同时,也有一些学者认为法律应当尊重非婚同居的自主性并对非婚同居进行法律规制,“非婚同居现象在现代社会中是不可避免的,法律愿意涉足与否都不能挽回现实的发生”,“同居者逃避债务、不承担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非婚同居成为规避法律的工具等必须改变法律对非婚同居回避的态度”。[25]

截止目前,婚姻登记仍然是婚姻建立的主要标志,虽然在农村很多人家更重视婚礼,甚至有一小部分人办了婚礼共同生活了几年都还没有去领证。

表3-24 初婚登记人数与年代交互表

数据来源:全国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网站统计年鉴,宁波数据来源于地方志办公室提供的民政局地方志稿。

1.内地结婚登记

从表3-24中可以看出,全国的结婚数量从1992年后逐渐降低,到2006年才开始有个小的提高,而宁波的趋势与此不同,虽略有下降但总体还算较为平稳。颇为有趣的是2005年,不管是全国还是宁波,结婚人数都不约而同跌入一个低谷,到了2006年来了个大幅反弹,这可能与民间盛传的“寡妇年”相关。“寡妇年”,是指整个农历年都没有立春的年份,2005年恰好是这么一个年头。当然,民俗专家已经表示了这并没有科学根据,但是在我们的访谈中,大部分人还是说抱着“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的心态,认为拖一年结婚影响也不大。

2008年结婚登记的数量又出现了一个高峰,可能与奥运的召开有一定关系,同时2008年8月8日在民间也是一个公认的吉利数字,据民政局志稿的记载,为做好奥运期间特别是有序应对8月8日开幕式当日出现的婚姻登记高潮,根据《民政部关于做好北京奥运会期间婚姻登记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宁波市民政局对全市民政系统奥运期间婚姻登记工作事先做了具体部署。各地相应建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周密制定了婚姻登记工作应急预案和登记工作流程,召开了专题会议,采取预约登记等相关措施,积极与辖区公安供电局等部门沟通,共同研究制定突发事件处置措施。2008年8月8日全市共15个婚姻登记机关秩序井然,共办理结婚登记2937对,是平日登记量的18倍。

除此以外,据民政局志稿的记载,各婚姻登记机关在元旦、情人节、5月20日等重大节假日和特殊日期期间也是登记的高峰时期。

2.涉外婚姻

1991年以来,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对外开放程度的加大,国与国之间的交往日益加深,国际化色彩日益加深,宁波市的涉外婚姻数量也有一定幅度的增加,涉及的国家达到30多个,覆盖面很广,依次是美国、法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韩国等国家较多(上海的涉外婚姻数量最多的依次是日本、美国、澳大利亚、新加坡、加拿大;且从全国数据来看也是2001年高峰后下落,有学者分析也许与2001年“9·11”恐怖袭击事件造成人们对当时国际环境的不信任而影响到对涉外婚姻的热情。)

与上海相比,上海1991年,涉外婚姻的登记数量占所有结婚登记数量的1.9%[26],而宁波1991年涉外婚姻的登记数量占所有结婚登记数量的0.23%;到1997年上海涉外婚姻的登记数量占所有结婚登记数量的比例已上升至3.20%,宁波次年的比例为0.38%。与上海、广东等很多城市相比,宁波的涉外婚姻少得多,但是又比内陆一些城市多。

从民政志稿来看,甬男外女”型婚姻数量2005年后小幅增加,2006年为16对,2007年为14对,2008年为12对,2009年为22对。在“甬男外女”类型的婚姻中,夫妻年龄比较接近,初婚者居多。

(二)婚检制度

婚前医学检查(简称“婚检”),是指结婚前对男女双方进行常规体格检查和生殖器检查,以便发现疾病,保证婚后的婚姻幸福。婚前检查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出生缺陷、减少残疾的一种预防措施。婚前检查的内容包括询问病史和体格检查两大部分。做婚检的医院还要配合有关部门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性教育、优生学宣传以及对避孕方法的选择、计划生育的安排作必要的指导。根据2002年卫生部修订的《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婚检属于婚前保健工作(婚前保健是指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所进行的婚前医学检查、卫生指导和卫生咨询服务)。

1.我国的婚检制度变迁——强制婚检到自愿婚检

我国强制婚检制度始于1986年,卫生部和民政部共同下发《关于婚前健康检查问题的通知》中对婚前健康检查问题做出了一些具体规定,强制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就从这个时候开始执行。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在第十二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类型即包括“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该条例第一次将婚检制度写入政府法规。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明确规定了婚前保健,并且提升到了法律的高度。该法第十二条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在2003年修改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需要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可以看出,修改后婚检制度不再作为结婚登记的强制前提,这其实就是取消了强制性婚检的规定。[27]

对于取消强制婚检,争论很多,据调查,赞成“取消强制性婚检”的被访者占54.0%;有46.0%的被访者对此持“反对”态度。[28]2003年以后,全国各地的婚检率都纷纷下跌,2004年我国婚检率为2.7%,个别地方已不足1%。[29]宁波市婚检率也从2003年的96.94%下降到2004年的2.87%。[30]

婚检这个“防火墙”被取消后,新生儿出生缺陷就呈现越来越多的势头。例如北京市海淀区妇幼保健院在2003年强制婚检取消以前的产前筛查中发现的新生儿出生缺陷率只有8.9‰,而2004年的第一个季度,产前筛查中发现的出生缺陷就达到了17.8‰。[31]宁波市在2004年,新生儿出生缺陷率近20‰。[32]后来,部分省份又有所改变,如黑龙江省2005年出台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就规定:“黑龙江省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此举使该省成为实行自愿婚检以来,我国第一个恢复强制婚检制度的省份。”[33]2005年7月,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就这一情况给出答复:“婚前医学检查应当鼓励,但必须坚持婚检自愿,不必要也不宜实施强制婚检。”

2.免费婚检制度

为提高人口出生质量,各个地方政府推出不同的措施以鼓励自愿婚检,在这方面,宁波走在前列。2005年宁波市率先提出将婚孕期检查列入政府公共财政,提供政府免费婚检,出台了甬民发〔2005〕39号文件,对免费婚孕检工作进行了具体布置落实,要求各地在当事人自愿婚检的基础上,代发由卫生部门印制的“婚孕期医学检查单”,在登记场所上墙公示免费婚检的有关内容,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优生优育知识的宣传,全面落实政府免费婚检工作。各婚姻登记机关配备了视听设备,组织新婚人群收看优生优育宣传片;做好免费婚孕检资料的发放,积极引导新婚当事人主动参加婚孕检;积极支持配合计生、卫生等部门,派员到婚姻登记机关设立岗位,对新婚当事人进行专业知识咨询、辅导。

这些举措大大提高了宁波的婚检率。例如海曙区的婚检率已经从2004年的5.71%上升至2008年的26.13%。同时各区都开始推行各种举措,比如2009年1月1日起余姚推出在市内各医疗机构分娩的产妇,凭余姚市妇幼保健所出具的免费婚检证明单,可获得不同程度的优惠政策;2009年6月30日象山县婚姻登记免费婚检一站式服务正式启动,方便了年轻男女在登记结婚时一同进行婚检等等。据宁波市卫生局统计,2011年宁波市婚检率为86.48%,但婚检结果不宜乐观,全市检出有各类疾病的人数为8346人,占实检人数的12.56%。[34]与此同时,全国婚检率从2004年开始缓慢上升,由2004年的2.7%增长至2009年的17.1%,宁波的婚检率一直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紧接着,浙江省政府决定,从2009年起全面实施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力争到2012年已婚育龄夫妇生殖健康和优生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婚前医学检查率达到60%以上。[35]

3.婚检与孕检

国外有一些国家视婚检为义务,比如法国,婚前检查项目明确、检查场所自由选择、检查结果完全保密,“婚前健康证明”只有一页纸,具体措辞由1992年通过的一项法律严格规定,医生只需盖章、签名;大部分国家也是实行自愿婚检,比如日本,但是在日本人看来,结婚前交换健康诊断书是常识。特别是在眼下艾滋病有蔓延之势的情况下,人们更觉得婚前健康检查很重要。[36]婚检的主要目的除了筛查不利于结婚的疾病(包括性病、艾滋病等)以保证夫妻生活的健康外,还要筛查影响妊娠的各类疾病(风疹病毒、巨细胞病毒、弓形虫),以达到促进优生优育的效果。另一个与优生优育有关的是孕检。

孕检包括孕前检查和孕后检查,是指夫妻准备生育之前或者怀孕后到医院进行身体检查,以保证生育出健康的婴儿,从而实现优生。男士孕前检查和女士一样重要。男女双方都需做孕前检查,以确保正常怀孕和生育健康宝宝。孕检不是强制的,但是为了后代的安全,大部分夫妻都会去做,孕检率往往高于婚检率,比如北仑2008年婚检率、优生检测率(孕检率)分别达到56.3%和100%。[37]婚检不能取代孕检,婚检只是检查身体基本的健康状况,检查不出通常所说的新生婴儿的缺陷问题。要控制新生婴儿缺陷率,需要通过怀孕前后的身体检查。

【注释】

[1]参见徐安琪、叶文振《中国婚姻研究报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

[2]参见徐安琪、叶文振《中国婚姻研究报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页。

[3]参见徐安琪、叶文振《中国婚姻研究报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页。

[4]参见徐安琪、叶文振《中国婚姻研究报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页。(www.xing528.com)

[5]李银河:《中国婚姻家庭及其变迁》,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6页。

[6]根据《鄞县通志·文献志》1937年排印本第2624~2625页的记载,梁山伯祝英台的故事确实有史料记载,经过后世的各种文化艺术加工,由此成为宁波梁祝文化的主要渊源。

[7]参见李银河《中国婚姻家庭及其变迁》,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9页。

[8]参见萧凤霞《妇女何在?——抗婚和华南地域文化再思考》,《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6年春季卷。

[9]参见《南京之不嫁会》,上海《时报》1916年12月13日。

[10]参见傅瑜慧《当代高学历女性独居行为研究》,吉林大学2007年硕士论文。

[11]参见李银河《中国婚姻家庭及其变迁》,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48页。

[12]参见[美]大卫·诺克斯、卡洛琳·沙赫特《情爱关系中的选择——婚姻家庭社会学入门》(第9版),金梓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2页。

[13]指现代都市女性中大部分拥有高学历、高收入、高智商,长相也无可挑剔,但她们择偶要求比较高,导致其在婚姻上得不到理想归宿,因而被称之为“剩女”。

[14]参见《上海人口的婚姻状况分析——上海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系列分析资料之五》,上海统计局网站。

[15]“上迁婚”是指社会习俗中,女性更趋向于选择比自己高一个阶层的男性为婚姻对象。

[16]1990年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人口与就业统计司《中国人口主要数据手册》,1994年出版。2000年数据根据2000年人口普查原始数据1‰抽样推算。

[17]③ 参见《2010年宁波市人口发展报告(摘要)》,宁波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方网站。

[18]风笑天:《“男大女小”的婚配模式是否改变——兼与刘爽、梁海艳等学者商榷》,《探索与争鸣》2015年第3期。

[19]参见《宁波100对新人集体婚礼》,《钱江晚报》2011年10月24日。

[20]“裸婚”是指不买房、不买车、不办婚礼甚至没有婚戒而直接领证结婚的一种简朴的结婚方式,是2008年兴起的网络新词汇。由于生活压力以及现代人越来越强调婚姻的“自由”和“独立”,“婚礼”在年轻一代的婚姻中被重视的程度日益削弱,因而“裸婚”也就成为“80后”最新潮的结婚方式。

[21]陈柏峰:《仪式性人情与村庄经济分层的社会确认——基于宁波农村调研的分析》,《广东社会科学》,2011年第2期。

[22]陈柏峰:《仪式性人情与村庄经济分层的社会确认——基于宁波农村调研的分析》,《广东社会科学》2011年第2期。

[23]参见张志永《婚姻制度从传统到现代的过渡》,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序言。

[24]转引自孙欣:《非婚同居,在法律门外徘徊》,《法律与生活》2003年4月。

[25]何丽新:《我国非婚同居立法规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73页。

[26]数据来源于上海地方志之民政卷。

[27]参见杨大文主编《婚姻家庭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08页。

[28]《取消婚检众口不一 七成未婚者仍表示会去主动婚检》,来源自宁波市统计局网站。

[29]邓琳:《中国可能重设婚检制度》,《北京现代商报》2005年9月2日。

[30]数据来源于宁波市卫生局网站。

[31]《谁在为“婚检低潮”付出代价》,新华网2004年5月27日。

[32]数据来源于宁波市卫生局网站。

[33]陈谭:《强制还是自愿——婚检争论的政策分析》,《决策》2005年第11期。

[34]数据来源于宁波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官方网站的《2011年宁波市人口发展报告》。

[35]参见李俊秀《论我国婚检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东北师范大学2007年硕士论文。

[36]数据来源于宁波市卫生局网站。

[37]参见李俊秀《论我国婚检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东北师范大学2007年硕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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