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称谓例”指《春秋》在记事时对国或人等不同的称谓,从而形成的“例”,如称名、称字、称爵等等。
(一)诸侯兄弟称“字”,受君命则称“名”
闵公元年经:“秋八月,公及齐侯盟于落姑。季子来归。”《左传》:“秋八月,公及齐侯盟于落姑,请复季友也。齐侯许之,使召诸陈,公次于郎以待之。‘季子来归’,嘉之也。”《公羊传》:“其称‘季子’何?贤也。其言‘来归’何?喜之也。”“季子”即“成季友”,“季友”是其名,“季子”是字。《春秋》于人多称“名”,但这里称“字”。《左传》和《公羊传》认为这是对季友的褒扬。但李光地认为《春秋》中诸侯兄弟既可以称“字”,也可以在接受了诸侯之命,参与国政的条件下称“名”。他说:“‘季子来归’,以为旌其贤,亦可通。然诸侯兄弟,有称‘字’之例。以君命出入则‘名’之,君前臣名之义也。”[102]
他又举叔肸称“字”为例,叔肸为宣公母弟,宣公十七年经:“冬十有一月壬午,公弟叔肸卒。”据《左传》:“冬,公弟叔肸卒,公母弟也。”《谷梁传》:“其曰:公弟叔肸,贤之也。其贤之何也?宣弑而非之也。非之则胡为不去也?曰:兄弟也,何去而之?与之财,则曰我足矣。织屦而食,终身不食宣公之食。君子以是为通恩也,以取贵乎《春秋》。”他说:
肸无列于朝,则“叔”非氏也。“叔”非氏,则是《春秋》字之也。内兄弟字者二,季子、叔肸是也,皆取贵于《春秋》者也。[103]
李光地认为“叔”是叔肸之字,这里称“字”是“取贵于《春秋》”。他这是遵从了《谷梁传》之说。
因此,李光地得出结论,认为春秋初期诸侯兄弟多称“字”,而后如受诸侯之命列于朝则称“名”,前者是为了表现“亲亲”,后者是为了表现“尊尊”上下等级之严。他说:
春秋初,诸侯兄弟多字,蔡叔、蔡季、纪季、许叔之类是也。其后,率称公子,例已见前也。叙伯叔者,著亲亲之恩;系属籍者,寓上下之等。春秋之初,国命未移,故亲亲之词厚。其后也,世卿逾恣,故上下之语严。奉君命则曰兄弟而名之,对上之称也;杀若奔则曰兄弟而名之,存亲之实也。叔肸称公弟于其卒,无列也;季友字于其归,非对上之称,且贤之也。无列何以不称公子?则以为于时之公子未有不贵者也。[104]
可见,李光地这里并没有取褒贬之义。
(二)称“人”例
如宣公十五年经:“六月癸卯,晋师灭赤狄、潞氏。”宣公十六年经:“十有六年春王正月,晋人灭赤狄、甲氏及留吁。”李光地认为宣公十五、十六两年,同是晋国讨伐其他国家,前者称“晋师”,后者称“晋人”,是因为前者师出有名,后者出师无名。他说:“灭赤狄、潞氏称‘晋师’,灭甲氏及留吁则称‘人’,前犹粗有名焉耳。”[105]
又如,文公十五年经:“秋,齐人侵我西鄙。……冬十有一月,诸侯盟于扈。……齐侯侵我西鄙,遂伐曹,入其郛。”李光地认为称“齐人”是对齐国的谴责,齐公子商人弑君自立[106],不守王法。“诸侯盟于扈”之后称“齐侯”是据事直书。齐侯即指公子商人,他弑君而称侯,是明显违背礼法。商人弑君但其他诸侯却对之不加以讨伐[107],可见当时制度的混乱。他说:“诸侯未盟扈之前,‘侵我西鄙’,曰‘齐人’;盟扈之后,‘侵我西鄙’,曰‘齐侯’,则见诸侯不讨商人弑君之罪。”[108]
(三)出则不名,归则名
李光地认为诸侯离开属国不写名,归国时则记载名,他举两例以证明其说。一为卫成公归国,僖公二十八年经:“卫侯[109]出奔楚。”此指鲁僖公二十八年夏,晋文公讨伐卫国,卫成公出逃至楚国。[110]卫成公于僖公三十年回到卫国,经记载:“卫侯郑归于卫。”据《左传》载:“卫侯使赂周歂、冶厪曰:‘苟能纳我,吾使尔为卿。’周、冶杀元咺及子适、子仪。公入,祀先君。”二为卫献公归国。襄公十四年经:“己未,卫侯[111]出奔齐。”襄公二十六年经:“甲午,卫侯衎复归于卫。”卫成公与卫献公二人都是出国不书名,而归国书名。因此他说:“卫成公、献公皆出也不名,而复也名之。权衡自应如是,盖如是而后为平。”[112]
李光地指出国君出奔不名,有时是因为史籍淹没,名无可考证,他说:(www.xing528.com)
齐灭谭,楚灭弦,狄灭温,君奔皆不名。……窃疑谭、弦、温其国皆不他见,其君之名盖不可考也。滕、杞之属,屡与中国盟会,于其告卒也犹多失名,况谭、弦、温也。徐则与三国异,故得其名耳。[113]
李光地认为谭、弦、温等小国,与中原大国会盟,史书经常没有记载,国君名不可考。
他又指出“出则不名,归则名”也有“变例”。如“吴灭徐,徐子奔则名”[114],昭公三十年经:“冬十有二月,吴灭徐,徐子章羽奔楚。”他认为“徐子章羽书名”与例不符,是“义之所在”,“徐子章羽书名,恶其僭王自徐始也。”[115]
(四)乱臣贼子初称名,后称官爵、国、某国人、或盗
李光地指出《春秋》对于乱臣贼子先书名,而后不书其名,只以官爵、国、某国人或盗来称呼。他说:
乱臣贼子,初则削其籍,称其名,后乃称其爵,或称其国,或称某国人,或称盗。盖初则疾恶之至,绝之非其臣子也。既而并存其爵,若曰此为其某官,为其世子,而至为此事也。史官如董狐、南史者甚少,焉能皆死其官?使弑君之贼,皆如赵盾、崔抒之不能逃其罪,史官既不能死其职,则弑君之贼必秉国钧,安肯以己行弑讣于诸侯?势必另举一人以实之。……不书其名,一以见阙疑之意,一以使后之人不知所主名而推求之,则其人亦不能以归狱于他人而卸其罪。此等义例,信非圣人不能创。[116]
他认为先称名不称官爵,表示乱臣贼子不是君之臣子。而后不书名,只称官爵不是《春秋》有意替弑君者隐瞒,而是为了让后人明晓弑君者所作的恶事。如果直书其名,怕弑君者会用别人来顶替自己所犯的罪行,同时也可以使“后之人不知所主名而推求之”,以彰显乱臣的恶名。李光地这一解释牵强附会。《春秋》本于鲁史,而成书于众人之手,称谓不一致必然存在。
(五)卒称其本爵,葬从其僭号
李光地说《春秋》中有“卒称其本爵,葬从其僭号”一例,他说:
《春秋》列侯皆僭爵……则卒也,以其班秩秩之。及其葬也,以其僭号称之。不以秩秩,则无以正其僭之非也。不以号称,则无以存其僭之实也。凡《春秋》书法多如此者。[117]
又说:
先正其罪,后纪其实。不书本爵,何以见其实?不著僭号,何以见其僭?前之义例已明,而后随其常称,两相印证,所谓‘微而显’也。此竟是《春秋》一通例。[118]
《春秋》在诸侯卒时称其本来的爵位,来表明其违背礼制。在诸侯葬时称其僭越的爵位,向后世表明其确实所犯之罪。李光地认为这就是杜预说的“微而显,文见于此,而起义在彼”,通过对文辞的稍加变化,以表达不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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