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法”[90]一词,最初见于《左传》宣公二年:“孔子曰:‘董狐古之良史也,书法不隐。’”[91]“书法”本意指修纂史书的书写方法,之后引申为特指孔子在修《春秋》过程中的遣词造句,是在字词上下功夫。孔子对字词的打磨并不是单纯追求文辞的流畅与优美,而是为了表现出赞扬或否定一件历史事实的态度。[92]
“义例”也称“例”“凡例”,其作用在于记载事件或解释经义。“义例”往往对同一类事件,采用同样的词语来表达;或者通过对解经语言的归纳,从而形成一种语言定式。[93]杜预说:“其发凡以言例,皆经国之常制,周公之垂法,史书之旧章。仲尼从而修之,以成一经之通体。”[94]程颐说:“《春秋》大率所书事同则辞同,后人因谓之例。”[95]俞皋说:“愚今遵程子说,以事同、义同、辞同者,定而为例十六条。凡书经之事义如此而其辞例如此者,是所谓例也。”[96]还有“变例”,胡安国说:“《春秋》之文,有事同而辞同者,后人因谓之例;有事同而辞异,则其例变矣。”[97]“变例”就是无法归纳到一般“例”中的“特例”。(www.xing528.com)
“书法”与“义例”,含义大致相同,[98]二者的最终目的都是要表达《春秋》中的“义”。《春秋》中所蕴含的“义”不能独立存在,只能依靠“书法”“例”来体现,所以说“书法”“例”与“义”之间是不能分割的整体。[99]鉴于此,往往就把这两方面合二为一,统称为“书法义例”。“书法”主要是学者们对各种“义例”的一种概括的表述,“书法”涵盖了各种不同的“例”,也有对“义”的阐述,包括“褒贬”“讥”“讳”等。[100]虽然二者内涵上大致相同,但从学术史的角度来考察,“义例”一词被学者使用较早,从汉唐开始至宋元已有学者使用,而“书法”至明清才被学者所广泛接受。[101]李光地也总结了《春秋》中的一些“例”,大致可分为称谓例、用字例、日月时例、书与不书例等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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