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子·滕文公章句下》:“《春秋》,天子之事也。”对“天子之事”的解说,赵岐注:“世衰道微,周衰之时也,孔子惧王道遂灭,故作《春秋》,因鲁史记,设素王之法,谓天子之事也。”赵岐认为春秋时期礼崩乐坏,孔子惧怕王道不传,因据鲁史作《春秋》,施行上古帝王的法则,这就称为“天子之事”。[38]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仲尼作《春秋》以寓王法,惇典、庸礼、命德、讨罪。其大要皆天子之事也。”[39]朱熹认为孔子作《春秋》寄托了上古帝王的法则,包括惇典、庸礼、命德、讨罪四项内容。这四项要旨就是“天子之事”。赵岐与朱熹都认为“《春秋》,天子之事”是指孔子代周天子立法。[40]
李光地不同意把“天子之事”理解为孔子代周天子立法。他说:
孟子言“《春秋》,天子之事也”盖谓《春秋》本诸侯之史,其时列邦僭乱,名分混淆,而史体乖舛,夫子因而修之。其名秩则一裁以《武成》班爵之旧,其行事则一律以周公制礼之初,故曰“《春秋》,天子之事”者,犹曰“天子之史”云尔。说者不察,而以为夫子行南面之权,则近于夸矣。[41]
又说:(www.xing528.com)
《春秋》何为天子之事,盖当时列国各有史官,各尊其国,渐习之久,虽共主亦不知其纪。晋文召王之事曰“周襄王会晋文公于河阳”,此类可见。孔子虽因诸侯之史而作《春秋》,而其义理则一以天子之史为断,故曰“《春秋》,天子之事”者,此也。[42]
李光地指出孔子修《春秋》最重要的目的是“正名分”。孔子以西周初年的礼仪制度作为准绳,来修正东周时期的礼法与史书体裁的混乱。“以《武成》班爵之旧”“以周公制礼之初”,即所谓“义理则一以天子之史为断”,因而修成《春秋》。“《春秋》,天子之事”,只能说孔子以周礼修《春秋》,在一定意义上是代替周天子修纂史书,站在周朝的立场上修史,并非孔子代替周天子行使职权立法。另一层意思是《春秋》也融合了周天子的礼制、刑法等内容。所以,李光地认为“天子之事”即为“天子之史”。
“天子之事”也见于《左传》《周礼》等文献。《左传》成公十二年:“世之治也,诸侯间于天子之事,则相朝也,于是乎有享宴之礼。”这是成公十二年,晋国与楚国会盟,郤至讲的一句话,意思是诸侯在完成周天子的使命后,有闲暇的时间才会有“享宴之礼”。这里“天子之事”指的应该就是晋、楚会盟。《周礼·秋官司寇下》:“日朝以听国事,故以告其君长。”郑玄注:“国事,故天子之事。当施于都、家者也。告其君长,使知而行之也。君谓其国君,长其卿大夫也。”这里郑玄明确说“天子之事”就是“国事”。“天子之事”也与祭祀、典礼有关。《礼记·礼运》:“杞之郊也,禹也,宋之郊也,契也,是天子之事守也。故天子祭天地,诸侯祭社稷。”孙希旦《礼记集解》:“郊,祭天于南郊也。禘,王者宗庙之大祭,追祭始祖之所自出于大庙,而以始祖配之也。……杞、宋,天子之后,故王命之郊以守其先世之事。”[43]《尚书大传》:“舜为宾客,而禹为主人。”郑玄注:“舜既使禹摄天子之事,于祭祀避之,居宾客之位,献酒则为亚献也。”这里祭天、祭祖之事也称“天子之事”。综合以上材料,可见“天子之事”本意是指周天子治理国家所涉及的祭祀、典礼、名物制度等一切事物,所以孟子说“《春秋》,天子之事”应指《春秋》一书是有关周天子治理国家一切典章制度、礼制等内容的载体。既然《春秋》涉及周王朝的典章、制度,那么说《春秋》为周王朝的史书也是可以的,所以李光地认为“《春秋》为天子之史”,从这个角度也可以讲通。焦循《孟子正义》也说:“天子,周天子也。孔氏宪章文武,学礼从周,为下不倍,以周时之人纪周时之事。”[44]焦循认为孔子效法文王、武王,遵从周代礼制,作为臣民记录周代之史事,所以称为“天子之事”。焦循与李光地所说的意思大致一致。虽然李光地解“天子之事”不错,但他的《春秋》说也有矛盾之处。前文曾指出李光地认为孔子修《春秋》只是抄录、删节鲁史,没有涉及其他诸侯国的史书,但这里李光地又说孔子修《春秋》“本诸侯之史”,“因诸侯之史而作《春秋》”,可见他的《春秋》说并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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