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光地指出《春秋》记事具有史书记事的特点。
第一,《春秋》纪事内外有别,这正是史书记事的方法。他说:
凡会外大夫不书“公”,非讳也,存内外君臣之体,盖史法也。独会楚公子婴齐书“公”者,大夫之执国命旧矣,盟会征伐专之屡矣。独是役也,楚寇临境,臧孙不行,孟氏请赂,以忧贻君父,而使与强楚之大夫盟。不据事直书,则无以见大夫之罪也。[33]
在他看来,认为《春秋》记载会盟事,尤其当鲁公与其他诸侯国的大夫会盟,一般“不书公”。李光地认为这不是“避讳”而是存君臣之体的“史法”。但也有例外,成公二年经:“十有一月,公会楚公子婴齐于蜀。”这里就记载鲁国国君,这是因为,婴齐为楚国的令尹,执掌国政。《春秋》记载鲁成公与大夫婴齐会盟,是为了表现这种不符合礼法现象的存在。
第二,李光地认为《春秋》详略得当,叙事内容完整,恰好体现了史书记事的特点。他说:(www.xing528.com)
凡史例有详略,古史虽不可见,班、马以后,皆以人之贤否繁杀其词也。伯姬有贤行,旧史盖录之独详,故圣人因之。欲厚伯姬,不得不书伯姬之归,书伯姬之归,不得不书其始,皆缘末录本之义也。必皆以为讥非礼,过矣。媵,微事,犹书之,况纳币乎?[34]
李光地认为史书评价人物往往看重其品行道德,如一个人多做好事,史书就会详细记叙其事迹。成公八年经:“夏,宋公使公孙寿来纳币。……卫人来媵。”成公九年经:“二月,伯姬归于宋。夏季孙行父如宋致女。晋人来媵。”襄公三十年:“五月甲午,宋灾,宋伯姬卒。……秋七月,叔弓如宋,葬宋共姬。”《春秋》比较完整地记述了从宋公纳币到伯姬[35]去世的过程。从宋伯姬的记载上就可以看出,《春秋》是史书,在史料的选择和叙事的完整性方面都采用了史书的标准,“以人之贤否繁杀其词”“缘末录本”。
第三,《春秋》记事往往存异说。李光地又指出《春秋》记载事实,对无法确定准确日期的,往往会存两说。而存两说这种记录方法,正是鲁史记的一贯体例。襄公二十一年经:“九月庚戌朔,日有食之。冬十月庚辰朔,日有食之。”《春秋》对于日食记载了两个日期,李光地认为这是因为鲁史官无法辨别那一说为误,所以只好全部记载,他说:“史官互也。简策所书非一人,有曰九月者,有曰十月者,有一误焉。而《春秋》谨所疑也,两书之尔。甲戌、己丑‘陈侯鲍卒’,盖此类。”[36]
总之,李光地对《春秋》记事特点的阐发,证明了自己“《春秋》为史”的看法,也进一步加深了人们对经史关系的认识。章学诚说:“六经皆史也,古人不著书,古人未尝离事而言理,六经皆先王之政典也。”[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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