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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地与清初经学:揭开《尧典》《舜典》之谜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舜典》在西汉所传百篇《书序》中为第二篇,东汉马融、郑玄本《古文尚书》仍为第二篇。[38]李光地指出《舜典》《尧典》从所叙内容上看“二篇之事不同”[39]。他指出“二十八字”对于加强个人的修养有帮助。

李光地与清初经学:揭开《尧典》《舜典》之谜

《舜典》在西汉所传百篇《书序》中为第二篇,东汉马融、郑玄本《古文尚书》仍为第二篇。《舜典》后来亡逸,东晋伪《古文尚书》所列《舜典》是从《今文尚书·尧典》“慎徽五典”句以下所截取而来,其后姚方兴增加“曰若稽古,帝舜曰重华,协于帝。浚哲文明,温恭允塞,玄德升闻,乃命以位”二十八字。对于《尧典》《舜典》的分合及二十八字的来历,学者已经辨别甚明[35],如阎若璩说:

今之《尧典》《舜典》,无论伏生,即孔安国原只名《尧典》一篇,盖别有逸书《舜典》,故魏晋间始析为二。然“慎徽五典”直接“帝曰钦哉”之下,文气连注如水之流,虽有利刃亦不能截之使断。惟至姚方兴出,妄以二十八字横安于中,而遂不可合矣。今试除去读之,尧既嫁二女于舜矣,初而历试,既而底绩,继而受终,次第及于齐七政、辑五瑞、肇州封山、浚川明刑、流放四凶、虽舜之事,何莫非帝之事哉?至是而帝乃殂落,而帝之事终矣。月正元日以后,则舜之事也。而舜何事哉?用先帝之人,行先帝之政,则舜之事而已。如是又五十载,而舜之事亦毕矣,故以“陟方乃死”终焉,惟除去二十八字耳。而以“殂落”终尧,以“陟方”终舜,以为一篇可,以为一人可,以为虞史欲纪舜而追及尧行事可,以为虞史实纪尧而并舜行事统括之亦无不可也。推而合之他书,又无往而不合也。再试析为二,“帝曰钦哉”,何以蹶然而止?“慎徽五典”,何以突如其来?不可通者固多矣,又况二十八字无一非剿袭陈言者乎?善乎同里老友刘珵先生之言曰:“欲黜伪古文,请自二十八字始。”[36]

阎若璩所说主要有以下几层含义:一、伪《古文尚书》中《尧典》与《舜典》本为一篇,题名为《尧典》。二、《书序》中有逸篇《舜典》,作伪者以此为据作伪。三、《今文尚书·尧典》文气连贯,如姚方兴加入二十八字,上下文显得不顺畅。四、舜继承尧之位,但“用先帝之人,行先帝之政”,自己并没有太显著的政绩,舜之事即尧之事,所以说《尧典》《舜典》“以为一篇可,以为一人可”。五、二十八字完全为“剿袭陈言”,抄袭别人的话连缀而成。[37]

针对《尧典》《舜典》分合的问题,李光地从伪古文说,认为《尧典》与《舜典》本就为两篇,他说:

二典是两对文字,《尧典》先说尧之德,次由身而及于家国,次授时定历,次辨奸,次用贤。用贤必先辨奸,奸辨而贤用,得舜而尧之事毕矣。《舜典》“重华”一节,对“放勋”一节;“慎徽”一节对“克明”一节;“齐七政”至“浚川”对“定历”几节;“制刑流殛”对“丹朱”三节;“命十二牧、九官”对“举舜”一节,而舜之事毕矣。[38](www.xing528.com)

李光地指出《舜典》《尧典》从所叙内容上看“二篇之事不同”[39]。前者是讲尧治理国家及禅让给舜的事迹,后者是讲舜的政迹。李光地看法与阎若璩有异,他觉得舜还是有政绩的,“齐七政”“浚川”“制刑流殛”“命十二牧、九官”等。《尧典》与《舜典》的分合李光地没有更多的论述,但从上面一则材料,也可以看出他认同伪《古文尚书》的态度。[40]

对“二十八字”的作伪,因为证据确凿,古今并无异词,即便是为伪古文辩护者,也都承认二十八字是后人窜入。因此,李光地对于阎若璩所说,没有提出直接的反对意见,但他也没有否定“二十八字”,而是更多地从义理的角度对“二十八字”加以解释,他说:

“浚哲文明”亦言存诸心者,“温恭允塞”亦言著诸身者,然浚之深而哲,文之盛而明,则外者备矣。温而本于恭,信而出于实,则内者形矣。[41]

由上可见,李光地对“二十八字”是深信不疑的。他指出“二十八字”对于加强个人的修养有帮助。伪《孔传》:“哲,智也,舜有深智文明温恭之德。信,允塞上下。”孔颖达疏:“舜性有深沉智慧,文章明鉴温和之色,恭逊之容,由名闻远达,信能充实上下。”[42]舜“智”与“文”存于“心”,恭逊著于身,才能发之于外。没有内心的修养,不可能有外在恭敬的表现。李光地回避了“二十八字”真伪的问题,而直接解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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