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渊问为邦。子曰:“行夏之时,乘殷之辂,服周之冕,乐则《韶》《武》。放郑声,远佞人;郑声淫,佞人殆。”[62]
这句话的意思是:颜渊问怎样治理国家,孔子道:“用夏朝的历法,坐殷朝的车子,戴周朝的礼帽,音乐就用《韶》《武》。舍弃郑国的音乐,斥退小人。郑国的乐曲淫秽,小人危险。”[63]孔子这句话引出了“《雅》《郑》邪正”[64]说。此说为朱、吕争论《诗经》中是否存在淫诗的延伸。他们的辩论涉及诗篇所配的音乐是“雅正”还是“淫邪”及诗篇与配乐的关系[65]。
朱熹认为,《诗经》“郑诗淫”,孔子又说“郑声淫”,那么“郑诗淫”即“郑声淫”,“郑声”与“郑诗”是一回事,《诗经》中诗篇与配乐是合二为一的,所以朱熹说:“若夫《雅》也,《郑》也,《卫》也,求之诸篇固各有其目矣:《雅》则《大雅》《小雅》若干篇是也,《郑》则《郑风》若干篇是也,《卫》则《邶》《鄘》《卫风》若干篇是也。是则自卫反鲁以来未之有改。”[66]又说:“《雅》者,二《雅》是也。《郑》者,《缁衣》以下二十一篇是也。《卫》者,《邶》《鄘》《卫》三十九篇是也。桑间,《卫》之一篇《桑中》之诗是也。”[67]朱熹以为雅正之音就是二《雅》中的篇章。郑、卫之淫声就是《缁衣》以下21篇,《邶》《鄘》《卫》的39篇,桑间之音即《桑中》篇。《礼记·乐记》:“桑间、濮上之音,亡国之音也。”[68]“桑间”作为淫声的代名词,可见朱熹认为淫声即淫诗了。《诗经》中既然有淫诗,又有淫声,可见孔子并没有“放郑声”,“自卫反鲁以来未之有改”。
吕祖谦则认为诗篇与诗声不应混淆,诗是诗,声是声。另外,雅乐与郑声使用的场合也不同。雅乐为国家举行典礼、祭祀时所用音乐,而郑声为民间娱乐的音乐。战国时期,就有古乐、新声之分。古乐即雅乐,而新声即郑声。“桑间、濮上之音,《郑》《卫》之乐也,世俗之所用也。《雅》《郑》不同部,其来尚矣。战国之际,魏文侯与子夏言古乐、新乐,齐宣王与孟子言古乐、今乐,盖皆别而言之。”[69]即便诗声最初庞杂,雅乐、淫声相混淆,但孔子自卫反鲁已经“放郑声”,“借使仲尼之前,《雅》《郑》果尝庞杂,自卫反鲁,正乐之时,所当正者,无大于此矣”[70]。又说:“《论语》答颜子之问,乃孔子治天下之大纲也。于郑声亟欲放之,岂有删《诗》,示万世,反收郑声以备六艺乎?”[71]所以,吕祖谦宣称《诗经》中配乐全为雅乐:“《诗》,雅乐也,祀朝聘之所用也。”[72]
李光地对朱、吕关于“《雅》《郑》邪正”的争论,有比较清楚的认识:“朱、吕说《诗》之义不同。”[73]他首先分析了二人诗说的差异,认为吕祖谦诗说继承自《诗序》,“郑声淫”并不代表“郑诗淫”,“故谓‘郑声淫’者,其声淫而非诗淫也。雅乐郑声,以声乐别而非以诗别也”[74]。李光地说:“《诗》旧说,谓三百篇皆贤人所作,而可以被之弦歌,荐之鬼神,用之宾客。……吕伯恭实主斯义。”[75]又说:“吕据‘思无邪’之指,曰:‘三百篇皆性情之正,可以被之弦歌者也。’”[76]朱熹认为“郑声淫”即“郑诗淫”,“朱据‘郑声淫’之训,曰:‘所谓《雅》《郑》者,即二《雅》与《郑》诗也。’”[77]又说:“故谓《雅》《郑》之别,《雅》即大小《雅》也,《郑》即《郑风》也。诗与乐相为首尾,未有诗不淫而声淫者。《桑中》《洧外》诸篇自比于乱而设淫辞,首末无所谓讽一者,岂端士正人之所屑作?”[78]从上文笔者对朱、吕诗说差异的论述,可知李光地对于朱、吕诗说的认识是准确的。
李光地对朱、吕分歧一直存在矛盾心理。一方面,即便“朱子郑卫之说,诸儒以为不然”[79],但他也更倾向朱熹说,同意“郑声淫”即“郑诗淫”。他说:“然则孰为得圣人之意?曰:朱得之。”[80]又说:“(吕祖谦)以为郑声则淫,非诗淫也,朱子答以‘未有诗不淫而声淫者’。至哉斯言,虽孔子复生,何以易此!”[81]又说:“吕云:‘郑声淫,非郑诗淫也。’朱子曰:‘未有诗淫而声不淫者。’本末源流,已一句说尽。”[82]他说朱熹更能体悟孔子的意思。虽然历代学者对朱熹之说存在非议,但他反复强调“朱得之”“独信之”,认为“未有诗淫而声不淫者”确有见地。
不过在另一方面,李光地对朱熹说也有批判,有辩证,认识到了其说存在错误。《诗经》中诗皆为乐歌,其来源有的是采集自民间歌谣,有的是贵族所作诗篇,后由人谱曲。《诗经》都是配乐的,但诗篇与诗乐之间的关系却有变化。诗篇可以脱离诗乐,诗乐也可以脱离诗篇。诗与乐的关系并非一成不变。[83]朱熹把诗篇与诗乐混为一谈,可见他的错误。
因此,李光地指出“声与诗亦有不可不辨者”[84],朱熹过多地强调了诗与乐的联系,却忽视了二者的区别。李光地在朱熹之说的基础上,着重辩证了诗篇与诗乐的分与合。所谓“合”,是指诗篇与诗乐一致、同流的倾向。所谓“分”,是说诗与乐互相排斥、疏离的状态。“合”与“分”可以说涵盖了诗篇与诗乐的全部关系。
第一,他认为诗与乐既有“合”的一面,也有“分”的一面。他论诗篇与诗乐之“合”说:
“《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八音克谐,无相夺伦,神人以和。”乐之始终,条理备矣。《诗》所以言志,而《诗》之言,必抑扬高下,歌之而后可听。其《诗》之和平广大者,以宫声歌之;清扬激发慷慨悲壮者,以商声歌之;欢忻流畅者,以角声歌之;急疾清促者,以徵声歌之;繁碎嘈杂者,以羽声歌之。[85]
李光地认为诗乐离不开诗篇。诗篇、诗乐、五音、六律应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他引《尚书·尧典》为证,说:“《诗》言志,歌永言,声依永,律和声,八音克谐,无相夺伦,神人以和。”孔颖达疏:“作诗者自言己志,则诗是言志之书。习之可以生长志意……作诗者直言不足以申意,故长歌之,教令歌咏其诗之义,以长其言,谓声长续之。”[86]“‘声依永’者,谓五声依附长言而为之,其声未和乃用此律吕调和其五声,使应于节奏也。”[87]又孔颖达疏引郑玄注:“诗所以言,人之志意也。永,长也。歌,又所以长言诗之意,声之曲折又长言而为之,声中律乃为和。”[88]诗篇可以表达人的志向,但需要通过诗乐来进一步加强表达力、感染力,然后借助五音、六律才能达到和谐一致的效果。宫、商、角、徵、羽,不同的音调可以表现具有不同内涵的诗篇。当诗篇内容为平和、气度宏阔时应以“宫”声相配合,当内容慷慨激昂要用“商”声,欢快流畅的用“角”声,急促的用“徵”声,繁碎嘈杂的用“羽”声。声调的选择对内容的表达效果有很大影响。声乐能够帮助诗歌表达其内容,所以,李光地指出诗与乐是本末一致、和谐统一的整体,“论其合,则自‘言志’至于‘和声’一也”[89]。(www.xing528.com)
第二,他又指出诗与乐之“分”:
论其分,则《诗》直述情事而乐被以音容,故曰:“兴于诗,成于乐。”[90]
又说:
亦要知诗自诗,声自声,不然《虞书》何为说“诗言志”,又说“声依永”?夫子何为说“兴于诗”,又说“成于乐”?不淫诗亦可以淫声歌之,淫诗亦可以不淫声歌之。如旦曲以净唱,净曲以旦唱,只是不合情事耳。[91]
李光地认为诗篇与诗乐还有相异的一面。一般诗篇直接陈述所见事件、人物等,而诗乐借助五音、六律来表现诗篇叙述的事件。诗篇与诗乐可以区别对待,雅正的诗可以配淫邪的乐曲,而淫邪的诗歌也可以配雅正的乐曲。他以孔子所说为证,《论语·泰伯》篇:“子曰:‘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孔子这是说:“诗篇使我振奋,礼使我能在社会上站的住,诗乐使我的所学得以完成。”[92]可见孔子也把诗篇与诗乐分开看待。
李光地又认为诗乐的表现力要强于诗篇。淫邪之诗可以作为反面教材,而淫邪之乐的迷惑力更强,不容易辨别,因此一定要去除,所以孔子才说“放郑声”。李光地说:
郑诗可存也,而郑声必放。以为道情事者,人能辨其非,饰之音容则惑焉者众矣。然则圣人何不并其诗而放之?曰:是于乐中论其声,况又有《鸡鸣》《风雨》《东门》之篇错出其间,苟没其诗,无以知其善。“放郑声”则犹之“远佞人”也。存郑诗则犹之知佞人之情状,见而能辨辨而知恶者也。[93]
李光地主张“放郑声”而保留郑诗,这样的看法也表明诗与乐的关系是“诗自诗,声自声”,不可混淆。
李光地除继承朱熹的看法外,更多地批评了朱熹诗说。他以《论语》为佐证批驳朱熹。从他对待诗与乐的态度来看,他既同意朱熹的看法,也承认“不淫诗亦可以淫声歌之,淫诗亦可以不淫声歌之”,同意吕祖谦“放郑声”之说。可见他对朱、吕诗说都有继承和批判。
综上所述,李光地在“思无邪”的解释上,虽肯定朱熹说,但如果以整体视角来观察,也承认吕祖谦诗说有合理之处。李光地以“邪”作“余”解说,表明他既承认主流的看法,也希望有创新、有进步,表现出其想跳出传统,推陈出新的思想。不过从整体来考察,他讨论的内容还仅限于朱、吕论说的范围内。在对淫诗的看法上,李光地承认其存在,但也批评朱熹把淫诗的范围定得过大。他指出就算是郑、卫之诗也不全是淫诗,如《风雨》《子衿》就不能看作是淫诗。可见他对朱熹说从来没有盲从,更多的是有怀疑,有批判。在“《雅》《郑》邪正”的问题上,李光地倾向于朱熹之说,但也批评他“郑诗淫”即“郑声淫”的谬误,并且吸收吕祖谦的看法,认为应该“放郑声”,诗篇与诗乐不应该等同起来,诗乐有更强的表现力。从李光地对朱熹、吕祖谦诗说的评价可见他对朱、吕诗说有比较全面准确的了解,在综合分析二人的诗说后,取二人诗说中的合理之处,去掉错误与疏漏,最终形成自己的看法。可见他不专主一说,而是希望把朱、吕两家诗说融会至一处,表现出融会贯通的学术风格。李光地这种兼容并包、融会贯通的治学态度,也是他一直秉承的学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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