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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地确认孔子删《诗》准则及领会圣人意思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李光地确认孔子删《诗》之后,指出孔子删《诗》并不是随意的,其中有一定的准则[23],这些在《论语》中都有明文记载。[24]李光地这段话尤为重要,不仅点出了孔子删《诗》的原则,而且也表明他很好地领会了“圣人之意”。

李光地确认孔子删《诗》准则及领会圣人意思

李光地确认孔子删《诗》之后,指出孔子删《诗》并不是随意的,其中有一定的准则[23],这些在《论语》中都有明文记载。他说:

某欲选《诗》……须体圣人意思。可以兴、观、群、怨;事父、事君;多识鸟兽草木之名;不为《二南》,便正墙面;不学《诗》,便无以言;授之以政不达,使于四方不能专对;思无邪;皆是删《诗》凡例。[24]

李光地这段话尤为重要,不仅点出了孔子删《诗》的原则,而且也表明他很好地领会了“圣人之意”。结合《论语》,可知他所述孔子删《诗》的凡例为:

“子曰:‘小子何莫学夫《诗》!《诗》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怨。迩之事父,远之事君。多识鸟兽草木之名。’”(《论语·阳货》)

“子谓伯鱼曰:‘女谓周南、召南矣乎?人而不为《周南》《召南》,其犹正墙面而立也与!”(《论语·阳货》)

“鲤趋面而过廷曰:‘学《诗》乎?’对曰:‘未也。’‘不学《诗》,无以言。’”(《论语·季氏》)

“诵《诗》三百,授之以政不达,使于四方,不能专对,虽多亦奚以为。”(《论语·子路》)

“子曰:‘《诗》三百,一言以蔽之,曰思无邪。’”(《论语·为政》)(www.xing528.com)

那么,李光地为何以《论语》中以上几条作为删《诗》凡例呢?首先,兴、观、群、怨称为“四端”,是从《诗经》所起功用的角度而言的。兴,指诗对人思想与感情的感染与启发。观,指诗的认识作用,通过《诗经》可以考察社会现实、风俗民情与政治得失。群,指诗能够起到沟通人与人情感与思想的作用。怨,指诗能起到批评社会不良风气、讽刺的作用。《诗经》正是具备了以上四个方面的功能,才能使人“迩之事父,远之事君。多识鸟兽草木之名”,因此李光地把这条作为删《诗》凡例的第一条。

其次,《周南》《召南》是孔子比较重视的诗,也不应删去。据《尚书大传》,周、召二公,分陕而治。周公治陕东,召公治陕西。周南,周公所治区域之南,召南为召公所治区域之南。李光地认为孔子对周公最为敬仰,自然也不会删去二《南》。

再次,诗不仅能够帮助人们提高自己语言表达能力,还是春秋时重要的外交手段,“赋诗言志”“不学《诗》,无以言”。李光地认为孔子对于无法帮助训练外交语言的诗也会删去。

最后,孔子说《诗经》之诗应该“思无邪”,即《诗经》所表达的思想应该纯正无邪念,所以不符合“思无邪”之诗也要删除。

李光地对孔子删《诗》凡例的论述可能受到程颐的启发,但又与程颐有所区别。程颐曾说:

孔子删《诗》岂只取合于《雅》《颂》之音而已,亦是谓合此义理也。如《皇矣》《烝民》《文王》《大明》之类。其义理,非人人学至于此,安能及此?作《诗》者又非一人,上下数千年若合符节,只为合这一个理,若不合义理,孔子必不取也。[25]

程颐认为孔子删《诗》除了要符合雅正之音外,更要符合义理。程颐以“义理”为删诗的最高原则,李光地则以“思无邪”为最要准则。程颐讲的“理”,自然是“天理”,是程朱理学的最高范畴。李光地没有从程朱理学天理、人欲等方面入手,而是从《诗经》的功用、主旨等方面来论孔子删《诗》。他更多谈论经学,而非理学,这是他与程颐的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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