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研究相比理论研究的一个显著不同之处,是它的题目大都比较具体,“研究什么和不研究什么”的决定往往本身便反映了当时的利害关系,对甲有利的研究,对乙或丙未必有利,对甲、乙、丙及其他人士组成的整体亦未必有利。举一个例子来说,某机构希望改善经营,从哪儿着手研究,选择有很多:管理制度、管理人员的态度、基层职员的态度、基层职员的待遇、同类或同地机构的经营情况,等等。如果选材只限于基层职员的态度,而毫不涉及他们的待遇、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的态度,则这项研究的目标可能只是为了保持管理现状,跟“改善整个机构的经营”这个目标并不一样,导致的后果可能是局部改善,也可能是进一步恶化。
若说只着眼于制度或待遇来研究整个机构,流于片面,那为什么不全面探究?多数情况下,若从现实的环境出发,在一定的时间内、特定的资源条件上和有限的资料搜集可能性下,全面研究的要求并不符合实情,往往只能退而思其次,选择最具影响性的题材。在这种情况下,除了应依据狭义的方法论说明假设了哪些因素不变(这对理论性研究来说可能已经足够),还应具体估计各方面的利害消长:研究过程中什么人须付出什么代价?在不影响研究的情况下可否减免或分担?研究结束后谁会受到什么样的影响?可以及适宜事先作特别澄清或安排吗?(www.xing528.com)
比如说想通过研究基层服务态度来改善某百货公司的经营状况,可以考虑事先声明不会有员工直接因这项研究而遭解雇,以安基层人员之心;并声明改善措施将不限于基层人员的态度,以警惕管理人员就此以为矛头已转。当然,这些考虑和安排,有时会影响研究对象的反应,甚至影响到研究策略本身。可是,除非研究能在员工完全不觉察的情况下进行,否则“不自然的反应”是避免不了的,有时与其完全不知道反应的性质(有些员工可能发觉了,但不知为什么不让他们知道),不如对比较清楚的反应进行一些干预。至于“研究策略会否因过分考虑某方面意见而变”这一点,单从方法论方面来说,其实跟“研究策略会否因不考虑某方面意见而变”的情况一样,没有必然的取舍理由,关键反而在于行政考虑:能否事先否决某类员工的意见对将来决策的影响。这些“非研究性因素”若能事先得到周详考虑和安排,不单可以降低研究过程中的障碍、增加研究报告被各方面接受的机会,还有助于提醒赞助者纵览全局的重要性,这样,研究才能发挥更大的应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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