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税收规避行政规制的完善
(一)改革反避税机构设置,逐步实现集中统一领导
基于我国反避税历史,目前我国反避税工作是国际税收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收工作的重点。一般由各地涉外税收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层级不高。如深圳市全市的反避税工作集中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涉外检查分局。由于反避税管理的难度较大、专业化要求较高,如果在较低管理层面上采用分散管理的方式,上行层级过多,不利于信息沟通和跨区域联查、协查工作的开展,影响反避税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因此,要积极推进反避税工作的集中统一管理,根据本地区所辖大型外商投资企业的数量,适当上收管理层次,在基层税务机关进行属地管理的基础上,由地市级税务局实施集中优化的反避税管理,形成高水平、高效率的反避税管理能力。建议在条件较好、规模较大的地市州涉外机构中增设反避税调查科(或反避税调查组),加强对反避税工作的组织领导。
随着我国反税收规避的推进,建议借鉴美国的做法,在国家税务总局设立税收规避分析办公室,及时研究避税与反避税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分析避税成因,发现法律法规的漏洞,研究应对措施。
专业人才是开展反避税工作的制约条件之一。反避税涉及经济、法律、税收、信息管理等多学科知识,且知识更新迅速,需要形成专业人才培养长效机制。借鉴美国的经验,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领导下,一方面,在税务系统内部形成定期集中学习交流机制,除对现有反避税工作人员进行新税法及其相关业务的培训,包括其他国家反避税技能的学习外,还要定期组织交流分析反避税工作中的难点、疑点,以及工作经验,提高反避税专业能力;另一方面,要加大专业储备人才的培养,建议与大专院校合作,共同设立税法专业学位,除教授相关理论知识之外,还选派税务系统专业人员传授反避税业务技能等。在高等教育阶段的专业训练,将为专业人才的更新提供保障。
(三)整合信息,确保反避税信息资源共享
目前我国反避税的综合信息基本为各自为战,利用率不高,服务面不广,异地协查、价格查询等都是通过实地调查或函寄的方式进行,远远不能满足反避税工作的可比性分析需要。针对这种状况,要分阶段采取相应的措施。
一是要建立充实信息库,运用科技手段,实行微机监控。配备信息资料收集和录入岗位专职人员,将年度财务会计和纳税申报资料及有关价格及时录入,方便反避税税收管理工作的开展,要加快《反避税管理信息系统》的推广应用,完善《反避税管理信息系统》与CTAIS的对接,扎实开展信息系统的数据初始化工作,规范反避税选案、调查、处理等工作规程。
二是要建立全国性的信息交流中心,利用各种手段,通过各种渠道,广泛收集国内外市场价格和费用收取标准等信息资料,积极而又适时地实现与工商、金融、海关、外贸等部门的联网,逐步形成价格信息网络。为保证数据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也为了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实现资源共享,建议信息交流中心由国家税务总局建设维护,各级国税部门实行远程访问。
三是要加强情报搜集和交换。各地的税收情报交换工作必须由专门机构负责,要由专人负责,要严格按照《税收情报交换规程》来操作。情报搜集与交换应采取网络交换形式,加速交换,提高效率,明确责任。(www.xing528.com)
(四)加强反避税与日常征管工作的协调,建立与完善工作机制,提高行政效率
1.加强反避税与日常征管工作的协调
反避税管理是税收征管的重要内容和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与纳税申报、审核评税、税务检查(审计)等日常征管工作有着紧密的联系。要将反避税与其他日常税收征管工作相结合,通过税收管理资源的共享与优化,提高反避税工作的质量。在纳税申报环节,要全面完整准确地审核企业关联申报的基本情况,对于未按规定申报或申报不实的企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提高申报的真实性、可靠性;在审核评税环节,发现避税嫌疑户,要及时移交国际税收管理部门,实施反避税调查;在日常检查、审计环节,发现避税问题的,应按《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要求,将涉及反避税的工作底稿及有关资料移交国际税收管理部门,由反避税专业人员实施专项调查,对有异议的案件,要协同争议处理部门一同处理。
2.建立健全反避税工作机制
一是以反避税案件调查为中心,坚持反避税立案论证会、案情分析会、结案论证会“三会”制度,集中专业人才对大案、要案分析论证,推动案件的调查进度,提高案件的选案和调查水平,加大转让定价调整力度。二是实行案件调查项目负责制和工作目标考核制,强化调查人员的质量观念,从制度上保障反避税工作质量的提升。三是加强反避税跟踪管理,坚持“以查促管”,强化反避税调整的后续效果,防止避税行为出现“反弹”,巩固、扩大反避税工作成果。四是深入研究“特别纳税调整”条款,特别是成本分摊协议、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一般反避税条款等内容,注意防范各种形式的避税行为,全面提升反避税工作的深度和广度。
3.建立反避税联查互动机制
为了扩大调查审计面,提高反避税工作效率,规范反避税工作程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推出的《反避税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开展反避税所需要的纳税人信息、交易价格等数据库,将涉及反避税管理工作的调查审计对象、调查方式与范围、处理依据及结果等相关内容,全部纳入电子信息化管理,用高科技手段打击避税行为,使反避税管理信息系统成为提高工作效率、打击跨国集团犯罪、规范纳税行为的最有效手段。此外,加强国际国内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为税收管理的现代化和精细化服务。
4.建立反避税绩效考核机制
绩效考核岗主要按照“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负责对其他各岗的工作情况作出评价,落实过错责任追究,确保各岗职责的严格落实。对本辖区企业大户的监控和跟踪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企业报送的申报表及有关资料后10天内,呈报上级税收机关(复印件),并作出有无避税嫌疑的初步分析文字说明(内容包括是否申请立案)。采用两级筛选,接受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为一级筛选,对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初步分析,要求企业提供证明材料,写出情况说明后,一并报送上级主管税务机关;省局主管税务机关为二级筛选,市州局对县、市局筛选结果确认后,连同申报资料一并转报省局;省局每年度筛选2—3户避税嫌疑大户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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