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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控外国公司避税规制制度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办法》第八章“受控外国企业管理”规定,受控外国企业应为符合以下标准的外国企业:①由中国税务居民控制。为帮助企业和税务机关对受控外国企业作出判定,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中特地包含了一张表格。

受控外国公司避税规制制度研究成果

二、引入受控外国公司避税规制制度

受控外国公司(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简称CFC)制度的引进,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反避税方面最重要的突破之一。 目前在华投资外企和一些内资企业的一个主要避税措施,就是到开曼群岛、英属维京群岛等国际著名的避税地注册离岸公司,然后再以外资身份回中国内地投资,享受三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或者内地企业先向注册在避税地的公司投资,然后将这些资金算作投资再汇回中国内地,和原企业合资,从而享受三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为了防止企业在低税率国家或地区建立受控外国公司,将利润保留在外国企业不分配或少量分配,逃避国内纳税义务,参照其他国家的做法,企业所得税法引入了反受控外国公司避税条款,就以下三个方面作出规定。(1)明确了受控外国企业的构成要件。根据《办法》第八章“受控外国企业管理”规定,受控外国企业应为符合以下标准的外国企业:①由中国税务居民控制。“控制”是指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构成实质控制。其中,股份控制是指由中国居民股东在纳税年度任何一单层直接或多层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由其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②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中国法定企业所得税税率50%的国家(地区);③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2)明确实际税负偏低的判定标准,即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第1款规定税率水平,是指低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第1款规定税率的50%。(3)明确中国居民的含义,即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其从中国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

为帮助企业和税务机关对受控外国企业作出判定,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中特地包含了一张表格。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提供对外投资信息,附送《对外投资情况表》。如果一家外国关联企业符合以上标准且被认为是某中国居民企业的受控外国企业,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应将视同股息收入计入其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的视同受控外国企业股息分配的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视同股息分配额×实际持股天数(www.xing528.com)

             ÷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天数

             ×股东持股比例

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的,股东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但是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可免于将视同分配股息计入当期所得:(1)受控外国企业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2)受控外国企业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3)受控外国企业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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