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可知,我国的反避税工作是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与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经过反复论证、摸索、立法而逐步开展起来的。从1988年深圳试点到1991年立法推广至全国施行;从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税制的确立到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专章立法规定。经过近十多年来的反避税实践探索,在借鉴国际反避税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大致构建了立法主导型税收规避法律规制框架。与美国司法应对型税收规避法律规制体系不同,我国受大陆法系传统影响,在“税收法定主义”的要求下,只有通过严格的立法程序才能使税法领域的规范具有普遍的效力。因而,立法主体通过对税法进行修订使其不易被滥用、制定一般反避税规则、特别反避税规则来防范避税,(12)很少用司法功能来填补立法以及有关条例的空隙达到规制避税的目的。
其一,逐步修订、完善我国税收实体法,整体优化税法体系。改革开放以后,为了引进外资,采取对内、外资企业实施两套税制的方法,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的流转税、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税。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按照逐步统一各类企业的税收制度的原则,1994年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流转税,内、外资企业使用相同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2004年启动的新一轮税制改革确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三大税种将率先改革;消费税、物业税等税种的改革也将适时推进,全面完善我国税收实体法。2008年开始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拓宽税基、统一税率为25%,内外税制的统一、税收优惠政策的取消或调整,客观上将部分消除税收规避的制度性诱因。然而,这也将有可能激发纳税人尤其是跨国纳税主体的避税动机,税收规避的形式和手段也将更隐蔽、复杂。(www.xing528.com)
其二,企业所得税法设定反避税规则,但涵盖的税种过窄,税法间衔接不够。在转让定价避税法律实践的基础上,在权衡我国国际避税实际状况与实际征管力量的基础上,我国反避税实践确定以转让定价避税规制为突破口,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初步形成了关于转让定价的法律法规、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三层级立法规制体系。面对各种各样新的避税手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第六章除规定资本弱化等特别避税条款外,还借鉴了国外立法经验,将一般反避税条款作为兜底的补充性条款。然而,在诸多规制税收规避的制度中,除有关规制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行为的制度较为健全外,其他反避税规则还欠缺具体的规范指引或操作规程,还需借鉴其他国家的成熟经验进一步明细。由于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等法律法规中,尚未设定反避税条款,且现行征管法仅明确了转让定价和预约定价两项内容,没有包括反避税港避税和一般反避税等措施,因此现行反避税条款涵盖的税种过窄,税法间衔接不够。
其三,税务行政部门适时总结反避税实践经验,建立健全反避税工作规程,强化管理与服务,增强识别与防范避税行为的能力。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定,标志着中国反避税的法律条款已经很大程度上与国际接轨,尽管有些方面甚至略微超越了中国现实,但毕竟为将来一段时期内的中国反避税提供了法律指南,而这些立法究竟能带来怎样的变化,还要看在反避税实践中如何具体完善,逐步解决操作性问题。企业所得税反避税法律框架下,各级税务部门结合反避税实践,逐步总结办案经验、完善工作制度,促进了全国统一规范的形成。国家税务总局相应制定了一系列操作规程,逐步完善现行反避税制度。在我国目前税收司法缺失的情况下,受我国税收征管水平和获取避税相关信息的能力制约,重拳出击税收规避条件尚不成熟,尚需要一段时间才能整体完善我国税收规避法律规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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