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新税制实施后,我国加强了对减税、免税的管理工作,同时,对偷税行为也制定了严格的惩罚措施,各级税务部门和有关执法部门亦将偷税行为列为重点打击对象。在这种形势下,很多纳税人为了各自的利益,转而寻求能与偷税产生同样结果的税收规避行为。结合每一阶段的研究重点看,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前后的研究,主要以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关于外国反避税制度的零星介绍为主。因为我国税收规避实践及其法律规制制度的欠缺,研究者通过对国外制度的学习获取相关理论及实务经验。随着我国新税制逐步建立健全、外商投资的深入发展,避税与反避税问题首先在国际税收领域凸显,迫切要求理论界对相关问题作出解答。此后,有税法学者撰文进行一般理论的探讨,但是绝大部分文章都以概念辨析、性质界定、成因分析为主,而且多局限于大陆法系国家相关问题的介绍。而且对相关理论争议并没有达成共识,这可以从杨斌教授发表在1996年《涉外税务》第6期的《国际避税的新思考》一文看出。该文中,作者针对其时关于税收规避的理论研究与现实规制情况,就避税合法性、转让定价、避税与反避税三方面问题提出自己的思考:认为“避税”一词混淆了合法躲避和违法躲避纳税义务的界限,主张应慎重使用“避税”一词,最好是回避“避税”一说,用“节税”和“偷税”加以替代,合法躲避纳税义务为节税,违法躲避纳税义务为偷税;认为转让定价不应属于避税行为,而应属于偷税行为。由于理论上、法律上对避税行为界定不准确,导致事实上反避税的范围不清、反避税力度不够,给国际税收工作带来较严重后果。一方面导致“国际避税”愈演愈烈,有的人甚至开办“避税”学习班,或著书立说,或交流经验,在“避税”合法的保护伞下,明目张胆地进行偷税活动;另一方面导致国家税收权益的丧失,大量收入、利润被转移,使国家蒙受巨大损失。同时,也破坏了内、外资企业之间公平竞争的秩序,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政府则显得无能为力。张教授关于避税界定、转让定价性质的质疑,对避税后果的担忧,实际上是对我国此一阶段反避税有效性的质疑与困惑。(www.xing528.com)
入世之后,伴随新一轮税制改革、统一内外税制的进程,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规避税收的动机显现,加强反避税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基本形成共识。因而,税收实务部门与财政经济学人集中于国际避税方式与我国具体反避税措施的探讨。(3)也有学者对避税进行经济分析并提出政策建议。(4)同期,随着理论认知与法律规制实践对避税的性质与法律后果逐步趋于一致,出现了大量主张税收筹划合理性,以及实际操作方法、技巧的介绍性文章、书籍,还有屡见不鲜的关于税收筹划的培训、讲座等。不少中介机构已开始介入避税活动,且发展势头甚猛。北京、深圳、大连等避税较为活跃的地区涌现出一些专业税收筹划专业网站,如中国税收筹划网、中国税务律师网、中国税务通网站、大中华财税网、永信和税收咨询网等。2004年开始的新一轮税制改革与完善,尤其是税收征管力度的加强,内资企业、个人经济组织等也成为重要的避税主体。国家高层领导人就合法避税争论的公开意见,又掀起关于避税定性等理论问题的探讨热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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