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税收规避登记制度主要内容
美国用于抗击滥用规避的最老式武器是税收规避登记制度(Tax Shelter Registration),该制度的目的在于劝阻纳税人参与潜在的滥用交易,并更好地识别之。在纳税人登记程序的基础上,20多年前国会在税收法典中增加第6111节规定税收规避的登记程序,要求推销者最迟于规避方案提交投资者之日前到联邦税务局登记。1997年的《纳税人救济法案》扩大了登记的范围,规定保密状态下促成的公司税收规避也要登记。现行的法案于2000年2月提议修改,并于2003年2月最终审定。与提案一样,最终法案要求推销者最迟于其首次出价成交、获取交易利益的日期前,登记某项秘密的公司税收规避。
(一)税收规避的登记主体
税收规避的登记主体是推销者(Promoter)。推销者被广泛地定义为,包括几乎所有参与组织、设计或销售秘密税收规避的人。据此,任何美国人只要讨论了税收规避,即可能被要求登记该交易,无论他或她是否符合真正的推销者标准。法典和规章也对不是第6111节所定义的非美国推销者,规定了特别登记规则。对任何及时通报推销者自己不想参与、没有事实上参与规避,并获得推销者已登记该规避的可靠证据的情形,作了除外规定。
(二)应予登记的范围与除外规定
1997年的《纳税人救济法案》将税收规避的范围扩大界定为“公司秘密税收架构(confidential corporate tax structure)”,即指任何符合所有如下三项要求的交易、实体、计划或安排。
(1)交易架构的主要目的是避免或逃避联邦所得税。被确认为将逃避联邦所得税作为重要目的的交易,是上榜交易和实质相同的交易。(25)最终规章也认可“税收—架构”交易将逃避联邦所得税作为重要目的。(26)税收—架构交易是指一项旨在产生税收利益的构造,此时税收利益是推销者力求提供给各种不同购买者的预计结果之重要部分。(www.xing528.com)
(2)交易是在保密的状况下作出。如果任何投资人或参与人是因为受有利于推销者利益的协议所限,而不披露交易宣称的联邦所得税处理或任何与处理相关的事实,则该交易是在秘密情况下作出。声称为推销者所有或独占的交易,也将被认定为在保密情况下作出。保密协议无需书面形式,也无需非要是可执行的。联邦税务局将评价所有的事实和情况,包括交易方的优先作用,从而判定一项保密协议事实上的是否已经达成。
(3)交易必须为推销者增加至少10万美金收入。换言之,如果通过促进交易以及全部实质相似的交易,致使该交易必须登记,则推销者可以获得超过10万美金的收入。该收益限额包括风险收费、资产净值利益以及其他所有报酬的全部合计,从而决定一个推销者的收入是否达到了这个界限。
依据财政法规301. 6111-2(b)(3)规定,税收—架构交易中,如果投资者计划参与其交易的一般程序,并遵守惯常商业实践,则无需登记,通常认为该预期税收利益是合法的。财政法规§ 301. 6111-2(b)(4)增加了三项除外规定,即如果一项交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无需登记:(1)它不是一项上榜交易,且推销者认定如果否定预期税收利益无合理基础;(2)联邦税务总局发布指引陈述该交易无需登记;(3)联邦税务局在私人裁定中认定无需登记。
最终法规对购并合同附随的生效保密协议作了例外规定。(27)同样地,如果依据证券法要求应披露的事实,将不会自动引发一项交易必须登记。可以更通俗地理解为,规章建立了一项有争论的假定,即:如果一个推销者给客户提供了披露某交易税收结构和处理的书面授权,授权其有完全和立即披露的自由,即认定该交易还没有在保密情况下作出。但是,推销者必须在与受让方讨论交易的30日内作出授权。
(三)税收规避登记的履行
为符合上述规定的交易登记义务要件,须按要求填写联邦税务总局表格8264。(28)如上所指,必须在规避方案提交销售的第一天或之前进行登记。推销者针对同一规避方案下的所有交易,只需单独提交一份表格登记。为反映税收规避总体上的重大变化,推销者必须提交补充表格,并且提交参与交易方的承诺书所附重要材料的新近版本。同样地,如果交易应该登记,比如因为它成为一项上榜交易,因而符合保密性税收规避的第一要件的,则该交易必须在成为保密性税收规避的60日内进行登记。(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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