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有企业的管理体系下,一般认为公共所有与公共支配为国有企业的典型特征。其中前者是指国有企业由政府所有,而后者则是指国有企业在政府的政策体系下管理运营。[14]在2007年《公共机关运营法》颁布之前,韩国的公共机关管理体系非常分散,由各主管部委分别管理。2007年《公共机关运营法》的出台,标志着公共机关的所有权与支配权在理论上趋于一元化。因此由公共机关运营委员会统一行使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大部分公共机关的监督管理权。政府根据《公共机关运营法》的规定,设立公共机关运营委员会。政府通过该公共机关运营委员会行使国有企业的所有权职能。
现行公共机关运营委员会的主要所有权职能包括:首先,公共机关的设立管制及类型调整。政府在设立公共机关前需要通过公共机关运营委员会的事前审查,公共机关运营委员会根据对其职能调整的必要性进行核查,以促进公共机关的结构调整。其次,通过设定经营目标和公开年度报告等,制定企业中长期战略目标,政府和公共机关负责人签订成果协议,并向社会公开各机构的职责及成果协议的内容。同时,每年公共机关运营委员会需要公开公共机关的总年度报告。再次,所有公共机关都负有经营信息公示义务,即先对需要公开的信息进行标准化,再统一进行公示。公共机关运营委员会对此具有管理监督权。最后,为保证高管的责任性,公共机关运营委员会应当对非常任董事及监事的活动进行评价,并根据该结果决定连任、解雇或奖励。公共机关运营委员会有权对业绩未达标的公共机关负责人、非常任董事,向其任免权人提出罢免建议,并根据经营成果决定对不同公共机关的奖励,并对人事或预算采取相应措施(《公共机关运营法》第8条、第25条第1款)。(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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