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对于国有企业(公企业)的定义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不同的学者对此有着不同的见解,而相关法律对于国有企业也只是罗列了一些具体的判断标准。[1]在下文中,将分析韩国主流学者对国有企业的定义,以及查看在《公共机关运营法》中如何界定国有企业。
刘勋等部分韩国教授认为,国有企业是指在由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负责维持的公共事业中具有企业性质的事业。[2]具体来说,首先,国有企业应当具有独立或者类似独立的预算能力,且应当是具有可识别的、作出意思决定的主体。例如,就粮食管理事业而言,由于其不能视为是具有独立意思决定的主体,所以不属于国有企业的范畴。其次,具有企业性质是指生产产品或服务,并对其进行销售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该实体应当通过销售活动,自行解决50%以上经常费用开支。例如,国立医院或地方自治团体设立的医院,虽然有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的资金支持,但由于医院可以凭借自己的收入独立承担50%以上的经常费用开支,因此该类医院属于国有企业的范畴。最后,国有企业是由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通过所有权,进行支配的企业。对此学界上一直存在“所有主体说”与“支配主体说”两种对立的观点。
所有主体说认为,由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所有的企业才是国有企业,即将国有企业的范围限定于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全额出资的企业。[3]所以,允许私人出资持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不符合国有企业的定义。然而,依据支配主体说的观点,国有企业是指由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支配的企业,即国有企业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全额出资的企业,私人出资持股而支配权在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手中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也属于国有企业。[4]但如果国家或地方自治团体只是为了资助某一私企或以投资为目的而进行出资,虽然政府对该企业具有发言权,然而该发言权并不起决定性作用时,该企业不属于国有企业。目前,支配主体说是韩国对于国有企业进行定义的主流观点。
以朴容熙教授为代表的部分学者认为,国有企业是指由公共团体(public authorities)所有并销售其生产产品的生产性主体(productive entity)。[5]具体来说,首先,公共团体是指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其次,这里的“所有”是指公共团体直接或间接持有企业1/3以上股份。再次,生产性主体是指生产财货或服务,且具有独立预算能力及独立的意思决定机构的组织。最后,“销售产品”的意思是指销售收入足以负担该企业1/2以上的经常费用开支。(www.xing528.com)
韩国的《公共机关运营法》将政府对企业的实际支配力,作为判断该企业是否是国有企业的一个标准。该法律主要是规制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准政府机关及其他公共机关的运营事项。根据《公共机关运营法》第4条第1款[6]及该法第5条第1款、第2款、第3款第1项[7]的规定,国有企业是指在满足如下条件的机关中,由政府进行指定的企业。首先,政府应当持有某一机关50%以上的股份,或持有某一机关30%以上的股份,并能够通过行使高管任命权等方式,对该机关的决策产生实际支配力。其次,该公共机关的职员人数必须在50人以上,且该机关自身收入需占总收入的1/2以上。根据《公共机关运营法》第5条第3款第1项的规定可以看出,韩国的国有企业分为市场型国有企业与准市场型国有企业两类。市场型国有企业是指资产规模在2兆韩币以上,且其自身收入占总收入85%以上的企业,而准市场型国有企业则是指市场型国有企业以外的国有企业。
《公共机关运营法》第4章,对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及运营体系作出了详细规定。就企业的治理结构而言,由于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具有不同特征,在下面将结合韩国《商法》中关于股份公司的规定,比较分析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特点。[8]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