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理论和实务界均有观点主张建立股权众筹私募豁免制度,即限定股权众筹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的落脚点在于使投资风险最小化,而控制风险的方法并非只有绝对地提高投资者的风控能力,如果有其他方法同样能达到该目的,则完全可以替代“合格投资者制度”发挥同样的作用。为此,本文建议中国立法应明确规定每个投资者投资股权众筹的总额度不得超过其自身净资产的15%。
中国理论和实务界均有观点主张建立股权众筹私募豁免制度,即限定股权众筹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本文对“将合格投资者豁免制度引入股权众筹中”的做法持保留态度,原因有如下几点:第一,合格投资者豁免制度主要与不涉及公众利益的私募发行相配套,其原理在于满足财富标准的合格投资者都具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因而也不需要发行核准或注册制的保护。而股权众筹大多依靠互联网进行,面向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每个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参差不齐,如果适用统一的标准界定“合格投资者”范畴,并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第二,股权众筹的特点在于面向广大投资群体,投资门槛降低,能够很好地满足普通老百姓甚至低收入群体的投资需求,因而可以促进普惠金融的发展。中国目前也以散户投资为主,机构投资者较少,而如果将合格投资者制度引入,并适用财富标准界定合格投资者范围,则必然将普通百姓以及低收入群体排除在外,从而扼杀了其投资需求,这样做无法发挥股权众筹的优势,更不利于普惠金融发展。第三,该制度并非绝对不可替代。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的落脚点在于使投资风险最小化,而控制风险的方法并非只有绝对地提高投资者的风控能力,如果有其他方法同样能达到该目的,则完全可以替代“合格投资者制度”发挥同样的作用。本文认为,限制投资总额便是一种可行的替代方案。具体而言,限制主体投资总额的方法,能够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从而相对地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以达到风险控制的目的。为此,本文建议中国立法应明确规定每个投资者投资股权众筹的总额度不得超过其自身净资产的15%。(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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