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金大薰
摘 要:在中国证券法律语境下,根据证券发行制度设计的目的,宜将股权众筹法律定性于证券公开发行行为。但在现行证券公开发行核准制(包括未来实行注册制)下,股权众筹面临着许多法律障碍和制度供给不足,需要通过修订证券法律使股权众筹合法化,并根据股权众筹的实质进行适应性变革,赋予股权众筹公开发行的豁免核准或注册,并从控制股权众筹发行人范围及融资规模、限制投资者投资额度、适当减轻发行人信息披露义务和强化众筹平台的营业行为(负面清单)规制等来建构符合中国国情的股权众筹法律制度。
关键词:中国证券法;股权众筹;公开发行;发行豁免
作者简介:金大薰(1975—),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韩国法律制度。
私法
PRIVATE LAW REVIEW
目次
一、股权众筹的应然法律性质 356
(一)基于证券发行理论的探讨 356
(二)基于各国立法例的探讨 358
二、发行核准制下股权众筹面临的法律障碍及适应性变革 360
(一)中国式股权众筹发展的现状 360
(二)众筹面临的法律障碍和制度供给不足 361(www.xing528.com)
(三)股权众筹的合法化路径及适应性变革 362
三、股权众筹发行豁免制度的法理 364
(一)发行豁免制度概述 364
(二)股权众筹发行豁免的法理基础 366
(三)美国JOBS法案中关于众筹发行豁免的规定 368
四、中国股权众筹发行豁免制度的框架建议 369
(一)严格控制股权众筹发行人范围及融资规模 369
(二)确立投资最高额度 370
(三)适当减轻发行人信息披露义务 371
(四)建立众筹平台准入要求,实行负面清单式管理 371
在中国,根据证券发行方式的不同,股权众筹可分为“公募股权众筹”和“私募股权众筹”[1]两类。而受现有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限制,该分类不仅曲解了股权众筹的法律性质,更无法解决“互联网公开性”与“非公开股权众筹”的矛盾关系,[2]必将有碍股权众筹在中国的健康发展。因此,建立股权众筹豁免制度的前提是清晰界定股权众筹的法律性质。本文拟以证券发行理论对股权众筹性质界定的影响,从比较法的角度,探讨各国立法对股权众筹性质的界定,最后结合中国现行法律规范以及监管部门的态度,对股权众筹的法律性质及发行审批豁免问题作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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