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金大薰
摘 要:在中国证券法律语境下,根据证券发行制度设计的目的,宜将股权众筹法律定性于证券公开发行行为。但在现行证券公开发行核准制(包括未来实行注册制)下,股权众筹面临着许多法律障碍和制度供给不足,需要通过修订证券法律使股权众筹合法化,并根据股权众筹的实质进行适应性变革,赋予股权众筹公开发行的豁免核准或注册,并从控制股权众筹发行人范围及融资规模、限制投资者投资额度、适当减轻发行人信息披露义务和强化众筹平台的营业行为(负面清单)规制等来建构符合中国国情的股权众筹法律制度。
关键词:中国证券法;股权众筹;公开发行;发行豁免
作者简介:金大薰(1975—),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韩国法律制度。
私法
PRIVATE LAW REVIEW
目次
一、股权众筹的应然法律性质 356
(一)基于证券发行理论的探讨 356
(二)基于各国立法例的探讨 358
二、发行核准制下股权众筹面临的法律障碍及适应性变革 360
(一)中国式股权众筹发展的现状 360
(二)众筹面临的法律障碍和制度供给不足 361(https://www.xing528.com)
(三)股权众筹的合法化路径及适应性变革 362
三、股权众筹发行豁免制度的法理 364
(一)发行豁免制度概述 364
(二)股权众筹发行豁免的法理基础 366
(三)美国JOBS法案中关于众筹发行豁免的规定 368
四、中国股权众筹发行豁免制度的框架建议 369
(一)严格控制股权众筹发行人范围及融资规模 369
(二)确立投资最高额度 370
(三)适当减轻发行人信息披露义务 371
(四)建立众筹平台准入要求,实行负面清单式管理 371
在中国,根据证券发行方式的不同,股权众筹可分为“公募股权众筹”和“私募股权众筹”[1]两类。而受现有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限制,该分类不仅曲解了股权众筹的法律性质,更无法解决“互联网公开性”与“非公开股权众筹”的矛盾关系,[2]必将有碍股权众筹在中国的健康发展。因此,建立股权众筹豁免制度的前提是清晰界定股权众筹的法律性质。本文拟以证券发行理论对股权众筹性质界定的影响,从比较法的角度,探讨各国立法对股权众筹性质的界定,最后结合中国现行法律规范以及监管部门的态度,对股权众筹的法律性质及发行审批豁免问题作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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