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秀挺 方帅
摘 要:体育赛事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竞技无版权”。体育赛事网络实时盗播作为一种非法的“转播”形式,成为困扰我国当前体育赛事直播著作权保护的难题。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认为体育赛事节目或者直播画面的“独创性”有限,尚未达到作品的要求,但是可以作为录像制品来保护。参照美、日发达国家的做法,未来我国著作权法的发展应是弱化作品的独创性,同时强化作品的实用性和经济性。针对网络实时盗播的不法行为,可以选择扩张广播组织权中的转播权来规制,并且这种扩权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
关键词:体育赛事转播权;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独创性;录像制品;广播组织权
作者简介:袁秀挺(1973—),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司法制度。方帅(1989—),同济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私法
PRIVATE LAW REVIEW
目次
一、基本概念的厘定 336
(一)体育赛事、体育赛事节目、体育赛事节目连续画面 336
(二)播放、直播、转播、盗播 338
二、案例的实证分析 340(www.xing528.com)
(一)国内案例 340
(二)国外案例 342
三、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判定和保护困境分析 346
(一)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作品属性判定 346
(二)体育赛事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困境 347
四、体育赛事直播著作权保护路径的思考和建议 349
(一)对体育赛事转播纠纷案件的再思考 349
(二)体育赛事直播著作权保护对策与建议 350
五、结语 351
以奥运会、世界杯足球赛和NBA篮球赛等为代表的世界各大体育赛事,受到了广大体育爱好者乃至普通观众的高度关注和喜爱,这之中,体育赛事节目的传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对于绝大多数的人而言,主要是通过电视或网络播放的节目尤其是直播节目了解感兴趣的体育赛事。可以说,体育赛事节目不但极大丰富了人民群众的精神生活,而且越来越具备重大的经济价值,成为新兴的体育产业中举足轻重的组成部分。然而,与蓬勃发展的产业不相适应的,则是法律在为赛事节目提供保护时所显现出来的不确定性。实践中,关于体育赛事节目,尤其是直播节目的著作权保护,不同的案例做法不一,难以给人统一预期,甚至可以说乱象丛生!理论上也是歧见迭出,对实践有各种各样的解读。有鉴于此,我们认为有必要认真梳理体育赛事直播保护的实践,在比较分析各国案例的基础上,对我国实践的发展作出预测,针对性地提出相关建议,从而实现体育赛事直播保护的正本清源,以有助于体育产业的良性发展。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