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几十年来欧洲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欧盟内部积极寻求多类部门法的协调统一,但各国的代孕立法仍由成员国自主决定。欧洲人权法院虽有案例判决表明其对代孕的态度,部分观点对成员国产生基础性影响(例如在法定母亲的界定标准上,欧盟国家普遍遵照欧洲人权法院1979年Marckx v.Belgium案件的判决结果,采用分娩说,即以分娩为标准确认代母为出生孩子的法定母亲[27]),但无迹象表明其有意借此直接干预成员国的相关立法。目前,欧盟各国的代孕制度大致可分为两类:
1.禁止型
代表国家包括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等,部分国家甚至将代孕划入犯罪的范畴。但在是否可通过收养程序转移亲权问题上,多数国家采取肯定的态度。由此可见,这些国家法律上虽不支持代孕,却会从“儿童最佳利益”的角度出发,灵活处理亲权。(www.xing528.com)
2.部分允许
代表国家是英国。作为世界上首例试管婴儿诞生地,英国的代孕法治化进程始终走在前列,经历了从全面禁止到部分放开的变化过程,[28]这种变化也是社会需求倒逼的结果。当第一个代孕孩子出生时,英国并无相关法规,新科技对伦理道德的挑战在当时的英国社会引发激烈争论。1982年,英国政府成立沃诺克委员会(Warnock Committee),对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相关问题进行调研,该委员会建议禁止各种形式的代孕并予以刑事处罚。1985年,一位英国女子通过为一对美国夫妇代孕产子获取酬金6500美元,该案使得英国当局意识到通过法律打压代孕需求的徒劳性,“转堵为疏”,开始对非商业性代孕持开放态度。6个月后,《代孕安排法》(Surrogacy Arrangement Act)出台,仅禁止当事方从代孕协议中牟取商业利益。1990年,英国进一步通过《人类受精与胚胎法》(Human Fertilization and Embryology Act),规定除允许非商业代孕外,承认代母为孩子的法定母亲,但委托方可在分娩后6个月内向法院申请亲权令,取得对代孕孩子的亲权。作为人工生殖立法的鼻祖,很长时间内,这两部法律成为其他国家特别是普通法国家相关立法的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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