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种规则、理论以及笔者所称的“基本法律观点”塑造了 IP领域财产权与合同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笔者的原始兴趣点在于法律如何作用于经济交易。为了与之保持一致,笔者对这一部分广阔且略微不定形的法律体系进行了整理,并将其归纳为两大主题:
(1)先契约责任:在达成正式合同之前的谈判阶段,财产权支持敏感信息披露的方式。
(2)实施灵活性:当合同以财产权为中心时,增加合同当事人可用的实施选择种类。
第一个主题,先契约责任,在合同领域已经有了很好的理解。合同一般不具约束性,直到所有谈判当事人就相关条款达成最终且正式的合意。但在“交易完成”(closing the deal)之前的时期,双方也许已经交换了很多有价值的信息。当交易在圆满完成之前就夭折时,受损方运用了一些法律理论以寻求恢复谈判期间所交换信息的价值。这些诉讼已经产生了不同的裁定结果。但是,仔细研究专利侵权案例会发现,合同领域忽视了先契约责任的最有效形式:财产权。一次又一次地,笔者发现专利侵权相关案例中案情涉及早期许可尝试。通常这些案例中会增加商业秘密盗用的指控,但迄今为止最有效的恢复理论还是专利侵权理论。即便盗用指控成立,背后通常还是有专利或专利申请的支持,再次证明财产权在促进经济交易中的重要作用。诸多案例充分证实了财产权在创造先契约披露动机中的关键作用,从而总体上在构建经济交易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www.xing528.com)
对于第二个主题,笔者贴上了“实施灵活性”的标签。这个短语把一些互不相干的规则、学理,以及分散的案例集合在同一个标题下,当合同发生纠纷时共同提升财产所有者的地位。例如,专利许可人要强制执行协议时,通常既可以选择就合同问题在州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就侵权诉讼问题在联邦法院提起诉讼。这有时可被理解为州与联邦法院之间的选择——出于一些实践理由而非常值得拥有的一种选择。州法院因处理相关案件多,在合同法应用方面更加专业。而联邦侵权诉讼则可以带来优越的补救选择,包括可能的三倍惩罚性赔偿和律师费。自由选择法院和起诉理由还有很多额外优势,从专利诉讼更长的时效期限到州法院诉讼不会使专利有效性受到威胁的事实。
通过很多看似轻微的规则,专利持有人实质与程序上都获得了合同协议实施方面的显著优势。这些优势可累加,并提升合同当事人的议价能力及违约后选择种类。总而言之,它们代表了财产权促进合同的另一个重要原因。通过增加合同当事人的策略性选项,它们促进了谈判与交易。正如先契约责任中,财产权的这些特征对交易——经济活动支柱——的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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