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德国民法中,是否订立期限担保合同以及期限担保合同的内容,均由当事人自由约定。而在我国某些商品买卖中,期限担保合同的订立是被相关立法强制要求的,甚至于期限担保合同中的主要内容,比如质量保证期的时长、责任承担的具体方式等,在立法上都有明确的最低限度的要求。具体情况如下:
1.“三包”法
《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部门规定[19],被称惯称为“三包”法。[20]根据“三包”法相关规定,但凡属于“三包”法中的“部分商品目录”范围内的商品买卖,都被强制要求施行“三包”,即自发票开具之日起7日内,商品如果发生性能故障的,买受人可选择要求修理、换货、退货;8日到15日内发生的性能故障,买受人仅可选择修理或者换货;在“三包”有效期内,经过两次修理,问题仍然不能得到解决的,买受人可选择退货。对于“三包”有效期的确定,则根据不同商品及商品各部位的特性,规定了半年到3年不等的期间。这些长短不一的期限在司法实践中,被统一惯称为“三包”期。
通常认为,“三包”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构成对消费者利益最低限度的保护。要求出卖人、生产商对买受人就一定期限内的质量瑕疵承担责任,“三包”法实际上是在相关当事人之间构建了一个法定的“期限担保合同”,所谓的“三包”期就是质量保证期。司法实践中,但凡属于“部分商品目录”中的商品买卖,合同当事人均会直接订立等于或者高于“三包”法所规定的水准的期限担保合同。
除去“三包”法中订立期限担保合同的强制外,在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期限担保合同订立对于相关当事人而言,也是立法的强制要求。(www.xing528.com)
首先,在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根据《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3—4条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用户交付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对保修责任的期限及保修责任承担的具体方式等进行约定。同时,《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5条就质量保证期时长的最低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地基和主体结构的保修期为其正常使用条件下的使用寿命,而屋面防水、墙面、管道堵塞等则是2个月到3年不等。
其次,根据《建筑法》第62条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同时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即相关当事人必须订立期限担保合同。此外,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一样,《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就期限担保合同中的质量保证期的最低限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即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建筑物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6个月到3年不等,建筑物的供暖及供冷为1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保证期是食品安全领域的常用术语,通常由食品生产经营者根据食品原辅料、生产工艺、包装形式和贮存条件等自行确定,是在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证食品质量和食用安全的最短期限,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质量安全的承诺,在此期限内,食品的风味、口感、安全性各方面都有保证,可以放心食用。[21]根据《食品安全法》第67条,生产经营者需要对其所标示的保质期进行负责。在司法实践中,食品在保质期内出现变质等质量问题,生产经营者或者经销售通常会经消费者要求进行退换货,如果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还要就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将保质期视为质量保证期在食品买卖合同领域内的具体体现。对于该结论,可通过全国人大法工委在对《合同法》第158条中的质量保证期所进行的举例解释[22]进一步得到验证。
既然保质期是质量保证期在食品买卖合同领域内的具体体现,那么当GB7118—201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1及《食品安全法》第67条要求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必须标明食品的保质期时,实际上也就是要求相关当事人针对食品买卖合同必须订立期限担保合同。至于保质期的时长,国家食品主管部分对一些食品作出了明确规定,另外在部分食品中的国家标准里也有关于保质期时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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