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体制的确立并非一蹴而就,而是经历了一个曲折而反复的过程。现今许多对包产到户的历史梳理大都以“安徽小岗村”的事例为源头。事实上,在人民公社体制运行期间就曾埋下了包产到户的因子:从1958年开始后就大约有三次包产到户的“逆体制”尝试,这对于理解人民公社体制与土地承包经营体制的衔接至为关键。
第一次包产到户发生在1956年的合作化时期,浙江温州、四川江津以及安徽芜湖等地都推行了包产到户的试验,主要是将生产队的农活包给作业组或者农户的生产责任制,以解决社员出工不积极、预防生产队隐瞒产量等一些生产中的问题。不过,由于它太近似于单干小农,而农业社刚刚从小农经济脱身而来,对小农经济特别敏感和警戒,因而很快便被纠正了。包产到户又比包产到组彻底一些,它是将合作社的农田、肥料、种子等生产资料分到农户,取消统一分配,各家各收各得,只按预定产量缴纳公粮和部分公积金。总体上,包产到户还是承认集体经济的,但要求在集体经济内有一些私的成分。1958年“大跃进”之后,包产到户再度出现,甘肃、河南、江苏、湖南、贵州等地都出现了这样的情况。此次包产到户,在1959年庐山会议遭到批判后被制止。到了1961年初,包产到户第三次出现。包产到户的回潮是对三年困难时期以来,现行集体经营体制让农民普遍吃不饱饭的一次无声的反抗。相比而言,这一次包产到户的推行面更宽,全国多数地区都有包产到户的情况,个别地方是自上而下有领导地执行。这一次包产到户的命运,与之前两次并没有不同,在1962年七千人大会之后,被全面纠正。(www.xing528.com)
虽然这三次包产到户在形式与规模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同,但本质上都是对集体经济全面公有的一种修正,反映了农民一定程度上私有自由的要求。它们在出现的时间节点上有一定程度的共性,基本上发生在生产力下滑或者农民吃不饱饭的时候,说明包产到户至少是农民认为在集体经济下有效增产、解决温饱问题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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