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饥荒之后的纠“左”与恢复生产
由于1958年公共食堂浪费极大,集体劳动压制了个人劳动的积极性、降低了劳动效率,并遭遇自然灾害,1959年和1960年两年粮食大幅度减产,农产品供应紧张,城市副食品长期脱销,农民口粮锐减且大面积农村人口患有浮肿病,苏联专家撤退,全国陷入困难。人民公社初期“大跃进”时期过分激进的分配政策和“一步登天”的意图最后导致了失望,而一系列的自然灾害加重了问题的严峻性,在农业生产上造成严重倒退。在1960年冬,中共中央决定纠正人民公社的“左”倾错误,实施“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停办农村公共食堂。农业生产出现转机,少数地方恢复了分田单干的做法。
2.以生产大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
1961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即《农业六十条》)第2条规定:“以生产大队的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三级集体所有制,是现阶段人民公社的根本制度。公社在经济上,是各生产大队的联合组织。生产大队是基本核算单位。生产队是直接组织生产和组织集体福利事业的单位。”[39]全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大队所有,固定给生产队使用。生产大队统一管理各生产队的生产事业,又承认生产队一定自主权。要保障生产队一级对归生产队所有的资金、物资、农具、设备、林木、水面和牲畜的所有权。生产队在管理本队上有一定的自主权,在保证完成包产任务的前提下自主安排本生产队范围内的生产生活。生产队办不办食堂,完全由社员讨论决定。保障社员个人所有的一切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任何人不得侵犯。该草案在第4条虽然规定人民公社是由社员以民主集中制管理,但在第3条中又设置了一个前提,就是必须执行国家的政策和法令,在国家计划下组织生产,并明确了中国共产党对人民公社各级组织的领导作用。这说明,人民公社首先是国家计划下组织生产的单元,其次才是自我民主管理的组织。(www.xing528.com)
根据《农业六十条》的规定,可以属于社员私有的财产主要有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和资金三类。社员对在社内享有的福利以及履行义务方面,与高级社时期相比并没有太大变化。值得注意的是,《农业六十条》对“社员家庭副业”进行了较大篇幅的规定:一是承认社员家庭副业公有性质,发展家庭副业,补助社员收入;二是明确了社员可以经营的家庭副业的范围;三是规定社员家庭的副业和收入,都归社员所有;四是除了国家统购统销的农产品外,其他的农副产品,在完成同国家订立的订购合同以后,都可以拿到集市上进行交易。[40]
《农业六十条》承认农民经营家庭副业的权利,并有限地允许对这些农产品的市场交易权,为农民增收恢复生产松了一个口子;与此同时,人民公社在这一时期,正式取消了部分供给制的公共食堂并大幅度核减了粮食统购任务,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与此同时,在这一阶段,公社和大队对其所拥有的土地的无偿调拨权最终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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