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批判右倾保守与高级农业合作社热潮
1953年中央明确提出初级社要发展成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8]并曾在1953年《关于缩减农业增产和互助合作发展的五年计划数字给各大区的指示》中,对初级社的发展提出了具体指标:五年之内,农业生产合作社老区平均控制在占老区总户数的40%左右,新区平均控制在12%左右。[19]但有些地方开始出现了急躁冒进的情绪、强迫命令的作风,合作化的速度大大加快。1953年4月23日,农工部部长邓子恢作《全国第一次农村工作会议的总结报告》,提出农业合作化的规模和速度要以生产的需要、群众的觉悟、干部的领导能力三条标准为依据,并结合工业化的进度,采取稳步前进的方针,绝不能操之过急。他提议对原来合作社五年发展的数字进一步压缩,即老区五年发展30%~40%,新区6%~10%,有些地区还可更低一点。合作社社员户数,也要稍加约束,大概是15~25户,以不超过30户为宜。[20]毛泽东十分重视但并不赞同他的意见,并在1955年夏召开七届六中全会上,对所谓的“右倾机会主义”的思潮严加斥责。1955年,中央对合作化的发展提出了更为激进的要求。于是,“取消土地分红、实行按劳分配”的高级社开始如雨后春笋般涌现。1955年冬,高级农业合作社只占4%,到了 1956年底,全国有农业生产合作社15.6万个,参加农业合作社的农户达1.18亿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6.3%,1957年底,全国97%的农户加入了高级社。[21]农业合作化热潮推动了对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以及整个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仅仅用了三年多时间,中国就变成了单一公有制的社会主义社会。[22]
2.《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确立集体所有制
1956年《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23]第2条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按照社会主义的原则,把社员私有的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取消土地报酬,组织集体劳动,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该章程第13条对原来属于农民私有的财产,哪些是可以继续保留,哪些是必须在入社时转为集体所有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第7条至第8条对入社资格进行了规定,凡年满16岁的男女劳动人民都可以入社成为社员。对烈属、军属、国家机关人员家属、残废军人、复员军人、老、弱、孤、寡、残疾等特殊人群特别照顾吸纳入社,也可以吸收外来移民入社;但对地、富、反三类分子严格限制其入社,他们可以参加社内劳动,根据表现,经乡人民委员会批准之后,才能成为社员或候补社员。第9条规定了社员的权利,主要有劳动获取报酬权、批评建议和表决监督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经营家庭副业权和享受社会文化和福利的权利。对地、富、反三类分子转为社员的被选举权进行了一定时期的限制,不承认他们转为候补社员的表决权和选举权。第10条规定了社员的义务,包括遵守章程和执行社内决议、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国家和合作社财产、同破坏合作社的活动作斗争这四类。第11条规定了社员有退社的自由。
有一点需要指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虽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规定,强调各级干部不得强迫命令,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入不入社成为检验农民是走社会主义道路还是走资本主义道路的政治标志。强大的政治压力使得入社成了一种政治任务,除了少数反动分子外,农民大都“积极”要求入社以求自保,否则便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歧视与压力。[24]
3.社员权益:按劳分配、经营家庭副业和弱势社员保障
从社员对农业生产合作社享有的财产权益的变化来看,社员的主要财产权益从初级社时期的土地使用权入股分红权、生产资料使用的租金收益、获取劳动报酬分配权,直接减少为单一的获取劳动报酬权。这种获取劳动报酬的权益,根据《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43条的规定,是在除去依规纳税、扣除年度消耗的生产费、一定比例的公积金(一般不超过8%)和公益金(不超过2%,经营经济作物的可增加到12%)之后的全部实物和现金,按照全部劳动日,进行分配。[25]此外,高级社在计划、生产劳动、财务、种植、产品、分配方面实行统一管理,实际上剥夺了社员的农业生产经营权。不过,高级社社员保有对家禽、家畜和家庭副业等生产资料的小私有,还享有经营家庭副业的自由。《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妇女社员等特殊社员享有特殊利益,高级社对老、弱、孤、寡、残疾的社员在生产生活上予以照顾,保证吃穿和柴火供应,保障年幼的受到教育,年老的死后安葬,并承担社会保障责任。(www.xing528.com)
4.对农民迁徙自由、经营自由、市场交易自由的进一步限制
在体制性变革之外,户籍制度、统购统销及市场交易制度等配套制度也在强化,进一步限制了农民的迁徙与择业自由、经营自由和市场交易自由,这一点同样值得注意。中央于1956年和1957年相继颁布一系列法律条例,强化了对粮食市场的控制和农产品统购统销管理工作,在完成国家计划任务的基础上,加强了国家对农业合作组织的控制,基本关闭了农村要素市场。但由于农民交粮压力过大,不得已采取变通措施,使得同期粮食征购减少、销量过大。为了应对这种局面,湖北、广东等地都在不同程度上放宽了对农村市场的管理,使农村市场有了一定的恢复。1956年10月,国务院作出了《关于放宽农村市场管理问题的指示》,在保障国家统购统销物资的基础上,对少数供求正常或者供过于求的小土产放宽管理,允许自由交易。这一让步到1957年基本不存在。1957年国家进一步限制了农民的市场交易权,规定即便是完成国家计划之后,农民自己留用部分也不准在市场上出售。同年10月11日出台的《国务院关于粮食统购统销的补充规定》进一步对社员的经营自由和交易自由进行了限制,要求社员的自留地,一般只能种植饲料和蔬菜,不能种植别的经济作物;国家领导下的粮食市场应该关闭;单干户必须按国家规定完成粮食统购统销、农业税征收和国家负担的要求,并服从国家计划。1956年《国务院关于防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提出对流入城市的农民进行处理。
5.高级社的组织架构及职能
在公共权力组织方面,根据国家当时的有关法令,高级社的组织机构由社员大会、管理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社主任和副主任等组成。但由于这种制度设定并没有真正反映中国乡村社会政治关系状况和文化特质,不是乡村社会的一种内在需求,在现实中,并没有真正落实。随着高级社的建立,村级政权组织的职能被经济合作组织所取代,各种集体化的“经济组织”在职能和形式上取代或统领乡村社会的各级政权组织和社会组织,实现了村社合一。这在中国乡村社会的发展历史上是“史无前例”的。[26]
从互助组到初级社再到高级社,经历了私有私用、私有公用、公有公用三个阶段,最终完成了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一个逐步将农民以土地为主的私有逐步集体化为公有的过程。虽然在规范层面上给农民保留了入社自由,但高级社浪潮实际上是强行将农民组织到社集体中,农民的生产、经营活动均被纳入集体劳动中,其结果就是初级社时期的土地使用权入股分红权、获取劳动报酬分配权直接缩减为单一的获取劳动报酬权。同时,由于国家对统购统销、户籍管制等的强化,并关闭农村要素市场,巩固了城乡二元结构,基本剥夺了农民在集体劳动之外的依靠自留地家庭副业赚取额外收入以及在城市谋求非农就业的机会。至此,高级社社员的私权意义被消解,取而代之的是国家强制安排农民成为集体控制下的劳动单元和一种附属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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