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53年《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各地农民在农业生产上的互助合作运动主要有三种形式,即简单的劳动互助、常年互助组和土地入股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上述这三种形式,在各地并不一定都是截然划分的,也并不一定都是整齐划一地循序而进的。在群众互助经验丰富而有较强骨干的地区,应当有领导、有重点地发展上地入股的农业生产合作社。[9]
中央政策有关发展土地入股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政策,综合考虑了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提出一方面尊重农民自愿,另一方面强调党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引导作用,并非强行推动实施。事实上,在这份重要决议出台之前,在关于互助合作化的速度问题上,中央曾经有过争论。1951年4月17日,山西省委在写给华北局的报告中说到,“老区互助组的发展,已经到了一个转折点,使得互助组必须提高;对于私有基础,不应该只有巩固的方针,而应该是逐步地动摇它,削弱它,甚至否定它;应引导互助组走向更高级一些的形式,即农业生产合作社”。对此,刘少奇指出,山西省委关于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基础,把农业生产互助组织提高到农业生产合作社,以此作为新因素,去“战胜农民的自发因素”的意见,“是一种错误的、危险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10]毛泽东明确支持表示山西省委的意见,并批评了互助组不能生长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观点和现阶段不能动摇私有基础的观点。[11]他的意见对于将助组推向合作社以及从个体所有制变成小集体所有制起到关键作用。
2.《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私有公用与社员权益结构
1955年《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12]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半私半公所有制的形成。明确了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劳动人民的集体经济组织,属于半社会主义性质。②集体劳动、按劳分配。初级社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组织起来,组织社员进行共同劳动,统一地分配社员共同劳动的成果。③入社、退社自由。初级社的发展原则是依靠贫农,巩固地联合中农,贫下中农入社几乎没有什么要求,只要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都可以自愿加入。但对过去的地主分子和富农分子入社采取限制态度,在初级社成立的几年内不许他们入社。例如,湖南岳村在1954年冬就成立了“白沙乡行政6组初级合作社”,除了少数中农不愿意参加、4户地主和1户富农不准参加外,其他农户基本上都加入其中。[13]④社员权益。社员享有的主要权益大概有农民私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分红权、获取劳动报酬权、社务参与、批评权、建议权、监督权、选举和被选举为合作社领导的权利、经营家庭副业的权益。全年收入,扣除当年农业税、公共积累、产生费用、耕牛农具租金与下半年生产费用留成之外,按照“土地报酬必须少于农业劳动报酬”的原则分配,以便鼓励全体社员积极地参加合作社的劳动,但上地报酬也不宜过低,以“地少劳多”为原则,一般按“地四劳六”,个别社采用“地三五劳六五”或者“地三劳七”、“地劳各半”的比例,分配到户。[14]取得土地报酬的农民要缴纳农业税,如果农业税由合作社负担,社员的土地报酬就相应地减少,社员需要履行遵守社章程和决议、遵守劳动纪律、爱国国家和全社公有和公用的财产、巩固全社团结等义务。
3.工业化战略、统购统销与户籍管制:限制农民基本权利的制度初现雏形(www.xing528.com)
1953年开始,国家实施了一系列重大的政策举措,包括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统购统销与户籍管制制度,它们相互配合,开启了漫长地剥夺农民的财产利益、迁徙自由之路。1953年10月,中央决定对粮食实行统一计划收购,对城市居民和农村缺粮户的口粮实施计划供应,并严格控制粮食市场,严禁私商自由经营粮食。1954年、1955年开始对油料、棉花实行统购统销,并对生猪、烤烟、黄麻、糖料、蚕茧、羊毛、部分水果和中药材等数十种农产品,实行统一收购。[15]1953年4月17日,政务院发布《关于劝阻农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将农民的自由迁徙到城市的贬称为“盲流”,通过限制农民的迁徙自由权,达到将农民锁定在农村的目的。[16]
4.初级社的组织架构和主要职能
《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17]第73条至第81条对初级社的治理结构、权力以及成立等进行了规定,概括起来有:①初级社采取社员大会、管理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治理结构。②初级社有社、生产队或生产组两级纵向组织。③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成立,应该向县、市、市辖区人民委员会登记。登记的时候,应该把社章、社员名单和管理机构成员名单送交登记机关。可见,初级社基本上还奉行“社员自治”,主要管理人员都是由社内民主选举以及社内任命来定。至少在文本上,并没有规定上级对初级社的行政领导,只有开展政治工作上的领导。相比于常年互助组,虽然土地所有权仍然属农民私有,但初级社具备了比较规范而健全的组织体系,其职能也非常明确。
初级社具有“半私半公”特点,用“私有公用”来表达可能更贴切,即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仍然由农户私有,但土地入股之后由初级社使用,由初级社统一安排生产、管理、经营,社员共同劳动,收益统一在土地和劳动力之间按特定比例分配。从社员权益上看,在土地和生产资料的私有所有制的基础上,农民享有土地入股分红与获取劳动报酬等权益。从互助组到初级社,在入社上虽然仍然强调“自愿”,但中央政策有意识加强引导的力度并隐含了提速的倾向,以“依靠贫农、联合中农”为发展原则,保留了农民不入社的权利以及退社自由,主要是为了用办社的实际效果来吸引农民入社,并逐步过渡到全公有。与集体化同步的,是国家为了发展重工业,实行统购统销、“剪刀差”与户籍管制制度,在另一个轨道上开始剥夺农民农业生产剩余以及限制迁徙、择业自由等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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