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互助合作可以追溯到20世纪40年代。1941年春耕时,晋东南各村就普遍发展了名为“劳动互助小组”的组织。随后延安《解放日报》于1942年刊载了一篇题为《介绍晋东南的劳动互助小组》的评论,对其组织办法进行了详细介绍。根据该文,可以将其特点概括为:以家为单位、自愿结合、以牛为中心、以人工计算、等价交换、订立互助合同、为期一年。由于敌人长期“扫荡”破坏导致农村劳动力减少、耕畜农具生产资料损失、生产锐减,而这也成了这些地区发展互助组织的主要动力,其目的是通过劳动力、地力与生产资料的组合来弥补个体农业在生产要素方面的匮乏。[1]
这种劳动互助组织得到了毛泽东的重视与支持。1943年11月29日,毛泽东在陕甘宁边区劳动英雄招待大会上发表了《组织起来》的讲话,要求要将一切男女老少的全劳力、半劳力,只要是有可能的,就要毫无例外地动员起来、组织起来,成为一支劳动大军。这篇文章对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村地区大规模开展生产互助合作化运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抗美援朝战争的爆发促进了我国农业互助合作化运动的进一步发展。1951年2月2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进一步开展抗美援朝爱国运动的指示》,要求发起爱国公约订立活动。[2]不少已经成立互助组的老解放区自发或半自发地制定了爱国公约,互助组自觉把发家致富计划和抗美援朝交公粮挂钩,称之为交“爱国粮”。为了支持抗美援朝,中央也在反复考虑两个问题:“在农民那里多取几十亿斤粮食行不行,农民是否负担得起?国防第一,又要维持市场,使金融不大乱,能否做得到?关于第一个问题,这次会议所确定的增收措施,如增加公粮附加,征收契税,酌增若干种货物税、进口出口税等等,共有几十亿斤小米。这些大部都落在农民头上,农民会不会不满意?这是必须考虑的。”[3]为了完成这一目标,必须加快完成土地改革,整合新中国援朝的农业实力,让3亿无地、少地农民获得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解放生产力,使粮食增产。在粮食相对短缺,全国人民解决温饱之前,先满足军队国防需要成了政治任务。相应地,国家在1953年开始陆续实行粮、棉、油等生产生活资料的统购统销制度。这充分体现了在抗美援朝时期,全国工农业生产中突出“国防第一”的特色。此后,中央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引导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发展。
《政务院关于一九五一年农林生产的决定》重申了加强和发展互助组的要求,以提高生产。同年12月,中共中央颁布《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对于互助合作的必要性和好处、原则进行了更为系统的论述,认为“要克服很多农民在分散经营中发生的困难,要使广大贫困的农民能够迅速增加生产而走上丰衣足食的道路,要使国家得到比现在多得多的商品粮食及其他工业原料,同时也提高农民的购买力,使国家的工业品得到广大的销场,就必须提倡农民‘组织起来’,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发展农民劳动互助的积极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一九五二年农业生产的决定》中提出,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发展简单的季节性的劳动互助组,在互助有基础的地区推广常年定性的农副业结合的互助组,老解放区要在今明两年把农村百分之八九十的劳动力组织起来,新区要争取三年左右完成这一任务。[4]1953年2月15日,中共中央出台《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大大推动了互助合作运动的向前发展。该决议指出,在新区和互助运动薄弱的地区,应有领导地大量发展临时性的、季节性的互助组。要在有初步互助运动基础的地区,逐步推广常年互助组。在群众有比较丰富的互助经验而又有比较坚强的领导骨干的地区,应有领导地、重点地发展土地入股的农业生产合作社。(www.xing528.com)
临时互助组规模较小,一般3~6户,其形成主要是为了克服劳动力、耕牛、农具方面存在的困难。这种组织形式是最初级的劳动互助,具有临时性和季节性的鲜明特点。当某项农业生产性工作如插秧、收割、修塘来临时,需要帮忙的农户就发起临时互助组,其成员一般不固定,大都为近亲好友,本着自愿结合和等价交换的原则组织进行。临时劳动互助类似于新中国成立前的帮工,并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归属,土地仍归农户所私有,自己安排农作物种植面积,提出耕作要求结成临时互助组,以换工方式结算,可以工抵工,不能换工者,可以付工资,每工大约白米4升。临时互助组并没有建立相应的组织系统,也没有成文的规章制度,但有权威性人物存在。如湖南岳村最早的李孝元互助组,李孝元是种田能手,土改后家里分田不多,就帮有田但没有劳动力的人种田,因此,有许多人都愿意找他换工,政府干部就要他牵头成立互助组,于是他将平日关系好的几家组织起来,成立李孝元互助组,一开始只有6户,发展到11户,只在农忙时换工互相帮忙。[5]
常年互助组是临时互助组的高级形式,实质内容上有了进一步的充实和提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开始有了固定的成员、组织机构,甚至开始承担村公共管理职能。由于存在公共领域,也产生了一定的公共权力组织,常年互助组都设有一位组长,有的还设有副组长和会计。自1953年土改陆续完成,村农会组织被撤销后成立的村政府并没有太多的权力,常年互助组作为一种相对固定的生产互助组织,在某种程度填补了村级政权的组织缺位。当各种生产性互助组成立后,互助组直接与乡级政权建立了联系,村级政权的影响力进一步下降,在乡级以下形成了双元的权力体制,有影响力的模范互助组的组长往往是村行政组组长的有力人选,未来可以担任村联组组长进而上升到乡级组织中工作。[6]二是农业生产技术进一步提高,并有了分工与农副业结合上的充实。在有关临时和固定的分工方面,要求全体劳动力在农忙时不得外出,男劳力主要从事耕地和车水等重体力活。三是在农户私有的基础上,开始积累少量公有财产。各户带入互助组的农具、水车和耕牛的使用估价,则按实际使用核算,有些互助组还将换工结算改为评工计分办法。[7]
临时性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均以农民私有为基础,是以农户为利益核算单位并按照自愿互利、等价交换的原则,由农民自发建立的经济合作组织。互助组的私有基础决定了成员之间的利益纽带是对农户私有的生产工具和劳动力的有条件使用,成员间构成自愿、等价和有偿的契约关系,团体的作用并不明显,很难产生成员权。不过也应该看到,从临时性互助组到常年互助组,组织的团体性在逐步增强:一是成员人数稍有增加,成员趋向固定,发展出了一定的公共管理组织和职能;二是除了使用农户带入互助组的农具等生产资料外,开始积累了少数公有农具和牲畜,依托这些公有财产,互助组成员间的互益纽带增强;三是分配制度上从原来的换工向评工计分过渡;四是常年互助组与乡级政权建立了联系,发挥了部分村级公共权力的作用。互助组的产生与全面推广,其背后的原因,不仅有我国农民自然从事农业生产的互助合作习惯延续,也有抗美援朝外部地缘政治压力下交“爱国粮”的推动,更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对分散经营的小农经济的落后和互助合作有助于国家工业化积累的政见。从中央人民政府农业部农政司对1952年上半年互助合作运动发展情况统计来看,其时,全国共有互助组600余万个,农业生产合作社3000余个,全国组织起来的农户有35000余万户,约占全国总农户的40%,比1951年增加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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