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辉
摘 要:以集体公有制的形成为目标的农业集体化,是一个农民被组织起来的过程。农民以土地私人所有权的无偿丧失为代价,从自耕农变为合作社社员,又因工业化战略下城乡二元结构的锁定,其身份在人民公社时期被固化。而集体只不过是国家政权控制乡村资源的手段,公社社员身份并不存在任何私权的意义。人民公社解体之际,集体所有权的利益结构回归私权框架,规范重心转移到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核心的用益物权上,原公社社员成为新集体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成为农村集体成员权的主要表现之一,并承担起社会保障的责任,开启了农村集体成员“保障社员”的意蕴。《物权法》引入“成员权”概念在规范层面正式确立了农村集体成员权的生成。
关键词:集体所有权;人民公社;土地承包责任制;成员权
作者简介:代辉(1987—),北京大学法学院2012级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民法、土地法。
私法
PRIVATE LAW REVIEW
目次
一、互助组到高级社:农民利益与身份双重集体化 88
(一)从临时互助组到常年互助组:私有基础和自愿结合 88
(二)初级社:私有公用和自由入社 91
(三)高级社:公有公用和强制入社 94
二、人民公社体制:农民利益依附与社员身份固化 97(www.xing528.com)
(一)人民公社化:高度公有与社员对公社的依附 97
(二)1961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大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 101
(三)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 102
三、土地承包责任制:利益个体化与社员成员化 104
(一)人民公社时期三次“包产到户”的逆体制表现 104
(二)1978年后全面包产到户的推行 105
(三)乡政村治的形成与新集体所有权 106
四、结论 108
集体所有权的主体虚位与权能残缺长期以来饱受学者诟病,《物权法》试图引入“成员权”这一概念来明晰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将集体所有权的利益落实到集体成员身上。以制度变迁的视角而论,制度的存续与变迁绝不是孤立演变的,毋宁说是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紧密联系的。历史制度主义者也强调制度产生和演变的“背景”,重视制度演进和制度起点之间的关联。农村集体成员权虽然以土地承包责任制为背景,但与新中国成立以来土地制度的演变无法割裂开来。
成员权本质上以成员资格为基础,是对社团享有的各种权利的综合,其规范的是成员与社团之间的利益关系。也就是说,成员权益系以成员身份为依托而展开,而成员身份又以一定团体的存在为必要。因而,对农村集体成员权的历史梳理,应着重考察成员身份的转换(从另一方面说是集体形态的转换)及其利益变化机制。
有鉴于此,本文对农村集体成员权的历史考察,以“农民—集体”的利益关系为主线,具体分为三个方面:一是集体所有权与成员权益的变迁;二是农村集体与成员身份的变迁;三是说明上述变迁背后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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