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一个持续的法院审阅和回应,监护人的报告会失去其预防和监管作用。如果监护人提交的报告没有得到审阅而直接归档或者仅仅得到粗略阅读,那么提交报告是一件徒劳且耗费监护人时间和精力的事情。[18]Wingspread会议要求法院缩短报告提交周期和加强对报告质量的审阅。[19]国家遗嘱检验法院标准也提出了需要书面政策和程序来确保报告得到及时审阅以及依据报告审阅情况作出必要回应。[20]《统一成年人监护与保护程序法》要求法院建立一个备案和审阅报告体系。
1.审阅人员的指定
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个人必须对被监护人的生活状况报告和财产账目的完整性与精确性进行检查,并标记任何需要注意的问题。1991年美国律师协会的研究建议安排专门的法官或法院工作人员负责财产账目和个人生活状况报告的审阅。研究发现,接受调查的法官中有一半对监护人提交的报告进行审阅,书记员中也有一半审阅报告,而财产账目通常由法院审计员或书记员审阅。[21]
2.审阅标准(www.xing528.com)
1991年研究建议设立具体的报告审阅标准,认为标准的设定能够帮助审阅人知道要在报告中寻找的信息以及使监护人知悉法院所想要获得的信息。[22]审阅的标准主要包括:国家或州法规、州法院规定或政策、当地法院规定。[23]
3.审查继续监护的必要性
由于欠缺行为能力人的身体条件和精神状况可能随时会发生变化,因而有必要对监护是否需要继续进行定期审查与决定。根据国家遗嘱检验法院的标准,遗嘱法院应该采取适当的程序来定期审查继续监护的必要性。依据申请人要求对继续监护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应该予以及时处理。目前美国29个州的法律中包含要求或者允许法院审查继续监护的必要性审查条款。[24]1991年美国律师协会的研究发现,审查程序因各州而异。[25]法院通过庭审的方式对监护继续或监护变更的必要性进行审查,且继续监护的必要性审查并非依据国家遗嘱检验法院标准进行定期审查,而是不定期的。[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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