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海涛
摘 要:美国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逐渐发展成包括监护计划、监护报告、监护报告的审阅、惩罚措施、资金保障、社会参与等在内的制度体系,形成了一个全程保护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的法律系统。随着我国老龄化和高龄化形势严峻,《民法总则》中的监护监督制度存在主体空缺、实体法与程序法缺乏等问题,制度形同虚设,无法对监护人进行有效监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权益随时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险之中,因此,有必要在借鉴美国成年人监护监督立法与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构建我国民法典中成年人监护监督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老龄化;成年监护;监护监督;立法与司法实践
作者简介:孙海涛(1981—),河海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东南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民法学、行政法学。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法律上的容忍义务研究”(15CFX010)、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江苏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研究”(16FXD003)的研究成果。
私法
PRIVATE LAW REVIEW
目次
一、构建成年监护人监督制度的必要性 72
(一)应对人口老龄化与高龄化 72
(二)保护弱者权益 72
(三)维护司法公正 73
二、美国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73
(一)提交监护报告 73(www.xing528.com)
(二)制订监护计划 74
(三)强制要求提交监护报告 75
(四)报告的审阅程序 75
(五)对监护投诉的回应 76
(六)监护监督的惩罚措施 77
(七)监护监督的资金支持 77
(八)法院与社会团体或社会机构之间的合作与互动 77
(九)小结 78
三、我国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的构建 78
(一)我国成年人监护监督主体的确定 79
(二)我国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的内容与程序完善 80
监护是《精神卫生法》中最古老的制度之一,[1]其起源于14世纪的家长主义理念,起初保护那些无能力自我照顾者是国王的义务,后来成为国家的义务。代表国家的法院通过委任监护人来履行保护职责,监护人受到高标准照顾与问责制的约束。法院保护的一个关键部分是在监护实施过程的“后端”对监护人进行监督。如果没有进行监督,那么法院就不能保证社会中大多数最弱势群体的福利。事实上,监督是法院履行政府监护职责的核心所在。[2]现代法基于构建服务型政府和保护弱者人权的理念,肯定了对监护人更为广泛的潜在决策权力范围的关注,强化了对监护人监护行为的监督。美国1997年实施的《统一成年人监护与保护程序法》修订纳入了监护监督制度,改变了遗嘱检验法院的被动立场,通过严密的程序制度跟进监护进程,掌握监护人的行为与被监护人的现状,确保监护人得到指定之前和之后被监护人的利益均能够得到积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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