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重新界定法人概念时,对各种责任形态的法人予以扫描并且囊括,这固然正确,但仅仅做到这一点还不够。我们还应当有远大的目光,还应当有超前的意识。比之如流水一样变动不居的现实生活,法律的规定可谓落后,这是所有成文法国家的立法均无法避免的遗憾。远大的目光和超前的意识,虽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这种遗憾,却能够降低这种遗憾的程度,或者延缓这种遗憾的发生。重新界定法人概念时,不仅应当将目前我国民法理论上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这种组织性民事主体都包括进去,而且还应当将组织性民事主体之外的那些客观存在(包括社会存在和自然存在,下同)也都纳入考虑,例如动物、船舶、陵墓、陨石、老树等等。
近些年来,关于动物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讨论引人注目,学者们纷纷发表观点,有人赞同,有人反对。笔者在此无意对该问题发表赞同或反对的观点,而只是想简单地表明这样的态度:如果将来动物被赋予了民事主体资格,则这种具有了民事主体资格的动物应当被归入新的法人概念之下。
海商法上的船舶也应当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在英美法国家的海商法上,船舶完全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主体。[14]诚然,我国属于大陆法传统,和英美法传统有着根本区别,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有着天然的内在的关联,民事诉讼主体可以有条件地转化为民事主体,故此可以肯定,对海商法上的船舶赋予民事主体资格,就并非一定属于离经叛道之举。如果海商法上的船舶将来成为了民事主体[15],则它应当归入新的法人概念之下。(www.xing528.com)
不仅如此,可以毫不夸张地讲,有朝一日,只要社会的发展给立法提出了要求,那么,一处陵墓(例如秦始皇陵)、一块陨石、一株老树等客观存在都可能因为被法律赋予了民事主体资格而成为法人。伟大的卡尔·马克思有个著名的论断: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如果这个论断是正确的,那么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反过来我们也可以这样说:只要社会有需要,那么法律就会因应社会的需要而使某个客观存在成为法人。
到此为止,我们就可以对法人概念重新予以界定:所谓法人,即指除自然人和国家之外的依法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所有客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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