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此等分析和观察的结合,无疑为我国民法指明了重新界定法人概念的方向,即向两大法系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做法靠拢,从而使得重新界定后的法人概念在其外延上有着广阔的包容性。新的法人概念不但应当包括目前我国民法上的法人,即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而且也应当包括其他责任形态的法人。该法在对法人概念的理解上,非常强调法人的独立责任特征。
无论是对我国民法理论上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划分标准之模糊性所进行的法理分析,还是对法人财产性民事责任形态所进行的比较法上的观察,都使我们真切地感受到了我国法人概念的缺陷。法理分析表明,以是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不能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准确地区分开来,以是否具有团体性也无法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区分开来,而比较法上的观察则更是展示了两大法系大多数国家在法人财产性民事责任形态方面的多样性。此等分析和观察的结合,无疑为我国民法指明了重新界定法人概念的方向,即向两大法系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做法靠拢,从而使得重新界定后的法人概念在其外延上有着广阔的包容性。新的法人概念不但应当包括目前我国民法上的法人,即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而且也应当包括其他责任形态的法人。这个结论虽然主要地来自于法理分析和比较法上的观察,但它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对法人概念在理解上的变迁也同其方向。
回顾一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关于法人的立法史即可看到,我国立法对法人概念的理解在逐渐地发生着变化。当然,这种变化悄无声息,并且非常细微,需要认真观察分析才能感觉得到。1986年,《民法通则》颁行。该法在对法人概念的理解上,非常强调法人的独立责任特征。正如前文所已经述及,这种理解时至今日依然影响厚重。2006年,新《公司法》颁行。该法第3条明文规定公司属于法人,但该法第64条[13]却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特定情形下必须承担连带责任。这个规定表明,我国的立法已经突破了长期以来所坚持的一个观念,即法人承担独立责任,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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