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综上所述,民法理论上虽然将组织性民事主体划分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但我们无论是凭借法律规定的法人成立要件,还是凭借法人概念的法定定义,都无法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准确地区分开来。
到此为止的分析表明,凭借现行民法(包括《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所规定的法人成立要件,我们无法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准确地区分开来。那么,鉴于《民法通则》和《民法总则》都对法人概念进行了定义,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凭借法人概念的法定定义而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准确地区分开来呢?对于法人概念,《民法通则》(第36条)和《民法总则》(第57条)作了完全相同的定义:“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该定义的前半部分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并非只能适用于法人,其原因在于,非法人组织既然为民事主体,既然“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8],那么它就必定能够享受(某种具体的)民事权利,承担(某种具体的)民事义务,换言之,它必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同时,非法人组织既然如前所述在成立时就已经有了自己的组织机构,则肯定也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由此可见,按照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无法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区分开来的。该定义的后半部分即“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实际上已经包含了前述法人成立要件中的最后一项即“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而正如前文刚才所已经论述过的那样,这个后半部分也同样无法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区分开来。
综上所述,民法理论上虽然将组织性民事主体划分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但我们无论是凭借法律规定的法人成立要件,还是凭借法人概念的法定定义,都无法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准确地区分开来。据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划分标准是模糊的。(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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