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及其要义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及其要义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们再来分析前述法人成立要件中的第4项,即所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要件。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之所以被扔进非法人组织这个大框中,根本原因即在于这两种形式的企业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现行法律所承认的法人并非都能独立承担A类民事责任,有的能独立承担,而有的则不能独立承担。理论界的一贯且普遍的看法是:非法人组织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及其要义

我们再来分析前述法人成立要件中的第4项,即所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要件。这一要件在民法理论上,是区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根本标准,堪称学者们据以判断某个组织是否为法人的最后的撒手锏。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之所以被扔进非法人组织这个大框中,根本原因即在于这两种形式的企业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是,这个所谓的根本标准却同样经不起推敲。

民事责任的种类并不单一。综观《民法通则》第134条和《民法总则》第179条的规定,民事责任共有11种。这11种民事责任并不都属于财产性的民事责任,而是有的属于财产性的,可谓之“财产性民事责任”,例如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有的则属于人格性的,可谓之“人格性民事责任”,例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有的则财产性和人格性兼具,可谓之“双重性民事责任”,例如停止侵害。此处为了叙述方便,特将“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称为A类民事责任,而将其他民事责任统称为B类民事责任。显然,A类民事责任与责任人财产之有无多寡密切相关,而B类民事责任尤其是其中的“人格性民事责任”则与责任人的财产状况没有任何关系。所以,不管是法人还是非法人组织,对于B类民事责任尤其是其中的“人格性民事责任”,都可以独立承担,根本不存在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非法人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换言之,当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承担的责任都是B类民事责任尤其是其中的“人格性民事责任”时,我们无法以是否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区分开来。

那么,面对A类民事责任时,情形又是怎样的呢?我们是否能够通过承担A类民事责任时的是否“独立”而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区分开来呢?诚然,在现行法律所承认的法人当中,有一部分法人确实能够独立承担A类民事责任,例如股份有限公司和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外的有限责任公司这两种法人,在承担A类民事责任时,就是独立承担,而与股东无涉。但是,在现行法律所承认的法人当中,尚有其他一些法人却无法独立承担A类民事责任,例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就属这种法人。根据《公司法》第3条的规定,公司属于企业法人。所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属于现行法律承认的法人。但是,根据《公司法》第63条的规定,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则该股东就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在此情形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种法人不能独立地承担A类民事责任。所以,现行法律所承认的法人并非都能独立承担A类民事责任,有的能独立承担,而有的则不能独立承担。(www.xing528.com)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设立中的公司、法人的分支结构等等。理论界的一贯且普遍的看法是:非法人组织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实,这个一贯且普遍的看法并不正确。非法人组织这个概念的外延在数量上无法被确定,因而我们无法对每一个非法人组织之是否“不能独立承担”A类民事责任逐一地进行考察。不过,《民法总则》第104条规定:“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中的“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即表明,非法人组织并非都“不能独立承担”A类民事责任,而是有的不能独立承担,有的却能独立承担。据此,我们即足以为前述问题找到准确的答案:我们无法通过承担A类民事责任时的是否“独立”而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区分开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