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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典化编纂第一阶段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最初,起草者打算将知识产权部分纳入《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二部分,但是1995年初公布的草案太过粗糙,不仅不适宜纳入《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二部分的一般草案中,甚至也不适于深入讨论。被更新的1997年、1999年和2000年草案就是该工作的阶段性成果。但所有这些草案对知识产权关系的法律调整都持统一的观点。1994年—2001年的所有草案都是以该思想为基础的。该草案遭到了大多数俄罗斯国内专家的激烈批判。

知识产权法典化编纂第一阶段

在这一阶段,民法典第三部分第五编(即后来的《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四部分“知识产权编”)的起草工作是由多佐尔采夫教授领导的私法研究中心的工作组负责完成的。最初,起草者打算将知识产权部分纳入《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二部分,但是1995年初公布的草案太过粗糙,不仅不适宜纳入《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二部分的一般草案中,甚至也不适于深入讨论。最初的知识产权编草案称为“创造活动成果与个别化手段权(专属权)”,包括:一般规定(11个条文),著作权(21个条文),邻接权(17个条文),发明、实用新型(16个条文),商业秘密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2个条文),商品个性化方式、企业名称、商标、原产地名称(27个条文)。该草案充满了明显的矛盾、漏洞错误的决定。后来上述草案被多次增补,特别是增加了新的章节和新的权利保护客体。被更新的1997年、1999年和2000年草案就是该工作的阶段性成果。最后在2001年根据上述草案在俄罗斯联邦经济发展与贸易部的庇护之下由那些专家草拟了最后的草案。实际上,1997年草案的轮廓在后来基本上没有改变。不言而喻的是,2001年的草案在立法技术质量上有了很大的改善,草案的篇幅也大大增加,受保护对象的范围也扩大了。但所有这些草案对知识产权关系的法律调整都持统一的观点。多佐尔采夫教授是该观点的奠基人。他在20世纪90年代的出版物(后来被收录在2003年出版的文集)中阐述了自己对专有权立法体系的观点。他并不认同“知识产权”术语,更愿意使用“专有权”的表述。多佐尔采夫教授认为,知识产权立法法典化的最佳道路就是“包含一般规定的文件,涉及客体种类的民事权利的基本规定。但同时还要存在几个规制特定种类的特别法”。[48]按照他的观点,该文件可以是民法典,也可以是某个专门的文件,他认为最好是将专有权的一般规定纳入民法典。1994年—2001年的所有草案都是以该思想为基础的。该草案遭到了大多数俄罗斯国内专家的激烈批判。最终该草案没有得到行政机关的支持,也没有被提交国家杜马。(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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